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墻通用技術條件
GA 97-1995
1995-03-01批準 1995-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發布
本標準規定了防火玻璃隔墻的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標志、運輸、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非承重垂直用防火玻璃隔墻。
2 引用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2680 平板玻璃可見光總透過率測定方法
GB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 8625 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
GB 9978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GB 12513 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GBJ 205 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J 206 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術語
3.1 防火玻璃隔墻
由防火玻璃、鑲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組成,在一定時間內,滿足耐火穩定性、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非承重隔墻。
3.2 耐火等級
根據有關規范或標準的規定,非承重隔墻應達到的相應的耐火性要求。
3.3 鑲嵌框架
邊框框架和分格框架的總稱。
3.4 壓條
固定玻璃的配件。
4 分類
4.1 按框架材料分類
G類:鋼框結構防火玻璃隔墻(以下簡稱G類隔墻)。
M類:木框結構防火玻璃隔墻(以下簡稱M類隔墻)。
4.2 按耐火等級分類
耐火等級分為Ⅰ、Ⅱ、Ⅲ、Ⅳ級,見表3。
4.3 標記示例
如洞口標志寬度為2500mm,標志高度為3000mm,耐火等級為Ⅰ級的鋼框防火玻璃隔墻的標記如下:
GFBQ—2530—Ⅰ—1.0
洞口標志寬度為2800mm,標志高度為2200mm,耐火等級為Ⅱ級的木框防火玻璃隔墻的標記如下:
MFBQ—2822—Ⅱ—0.75
5 技術要求
5.1 材料與配件
5.1.1 隔墻框架應采用具有一定強度使其足以保障構件完整性及穩定性的鋼框架或木框架。
5.1.2 G類隔墻的鑲嵌框架與壓條,其選材標準應符合GBJ 205的規定。
5.1.3 M類隔墻的鑲嵌框架與壓條,其選材標準應符合GBJ 206的規定。應選用經過干燥的成材,其含水率不宜大于12%或不應大于使用的平衡含水率。在框架結合處和安裝小五金處,均不得有木節或已填補的木節。
5.1.4 鋼質框架內部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
5.1.5 框架與防火玻璃之間的密封材料可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難燃材料。
5.2 外觀質量
5.2.1 防火玻璃的外觀質量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5.2.2 G類隔墻框架要求
鑲嵌框架、金屬加固件鉚焊處應牢固,不得有假焊、斷裂和松動。焊縫表面應光滑平整,不允許有氣孔、夾渣和漏焊。框架表面應平整,不得有毛刺及明顯錘痕等外觀缺陷。在噴涂防銹漆前,應除油除銹,漆層應均勻、光滑,不得有明顯的堆漆、漏漆、剝落等缺陷。螺栓連接處應牢固,不得有松動現象。
5.2.3 M類隔墻框架要求
鑲嵌框架、加固件制成后,應防止受潮變形。框架應采用雙榫聯接,拼裝時,榫頭榫槽應嚴密嵌合并用膠料膠結和木楔加緊。表面應凈光或砂磨,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錘痕。割角拼縫應嚴密平整。
5.3 尺寸與允許偏差
5.3.1 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和表3的規定。 
5.3.2 防火玻璃隔墻制作應符合表4的規定。
5.4 耐火性能
防火玻璃隔墻試件的耐火性能分為四級必須符合表5的規定。
5.5 光學性能
防火玻璃的透光度必須符合表6的規定。
5.6 安裝要求
5.6.1 防火玻璃安裝應在鑲嵌框架校正完畢后以及框架表面最后處理前進行。
5.6.2 隔墻拼裝完畢,框架應在同一平面,框架與防火玻璃之間的間隙一般為3~5mm,但防火玻璃和壓條的重合部分不得小于10mm。
5.6.3 G類隔墻框架的制作與安裝應符合GBJ 205的有關規定;安裝在建筑物墻體上,應采用焊接與預埋件聯接,預埋件間距為300~500mm。
5.6.4 M類隔墻框架的制作與安裝應符合GBJ 206的規定。安裝在建筑物墻體上,應采用螺釘等與預埋木塊連接,預埋件間距為300~500mm。
6 檢驗方法
6.1 尺寸測量
6.1.1 鑲嵌框架槽口長度和寬度尺寸偏差用精度為1mm的鋼卷尺測量。
6.1.2 鑲嵌框架側壁寬度和凹槽深度尺寸偏差用精度為0.02mm的卡尺測量。
6.1.3 鑲嵌框架兩對角線長度尺寸差用精度為1mm的鋼卷尺測量。測量位置為內角。
6.1.4 鑲嵌框架與防火玻璃的搭接量用精度為0.02mm的深度尺或卡尺測量。
6.2 外觀質量檢驗
6.2.1 防火玻璃的外觀質量,應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條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mm處進行目視檢查。
6.2.2 G類、M類隔墻的外觀檢驗項目及要求應分別符合5.2.2、5.2.3的規定。
6.3 耐火性能檢驗
耐火性能應按照GB 9978的規定進行。
6.4 光學性能檢驗
光學性能應按GB 2680的規定進行。
6.5 防火密封材料的防火性能按GB 8625進行。
7 檢驗規則
防火玻璃隔墻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 出廠檢驗
7.1.1 檢驗項目為防火玻璃、鑲嵌框架的尺寸偏差和外觀質量,檢驗數量為100%。
7.1.2 檢驗項目中任一項不合格時,允許進行調整,修復后重新檢驗,直至符合要求。
7.2 型式檢驗
7.2.1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技術要求中的全部內容。
7.2.2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產品的結構、材料、生產工藝,關鍵工序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性能時;
c)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f)投入正式生產,每過三年時。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負責起草。
感謝您的關注,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歐特美得的全體員工隨時為您提供服務。
業務咨詢:于總13898188198
售后服務:田經理13998348438
公司官網:www.m.p2p22.com
客服電話:024-24213682
微信公眾平臺:syotmd
溫馨提示:長按二維碼圖片點擊“識別圖中二維碼”選項,可進入我們的微信公眾平臺界面,點擊“關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