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AV天堂乱码一区,2018日本二道高清国产,影音先锋亚洲精品自拍,日本饱满肉感肥臀中出,2025高清不卡视频,免费观看李宗?第21集,护土与老板在办公室bd中文版,国产精品丝袜无码不卡一区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新聞中心 >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規范 》 WW/T0125-2025原文
 產品系列
 最新產品
 進口全鋼防火隔斷
 進口全鋼防火玻璃幕墻
 進口全鋼防火玻璃門、窗
 鋼制系統隔墻及鋼質門
 雙玻隔斷
 單玻隔斷
 吸音隔斷
 板式隔斷
 移動隔斷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規范 》 WW/T0125-2025原文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規范 》 WW/T0125-2025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行業標準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eritage buildings
WW/T 0125-2025
國家文物局2025-01-20發布2025-06-01實施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國家文物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國文物保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89)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應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應急管理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河北省消防救援總隊、湖南省文物局、陜西省文物局、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倉虎、肖澤南、劉大明、常金國、季建平、李宇騰、陳靜、闞強、劉凱、徐學軍、羅云慶、石文林、彭士奇、王金青、趙鋰、安衛華、任彤、杜穎樹、李曉露、張弟、崔海浩、張耕源、趙劍、劉昊、鄭嬋嬋、馬子超。 
引言 
    文物建筑受先天因素、歷史條件和技術手段等方面的限制,耐火等級低、火災荷載大,普遍存在疏散通道不暢、防火間距不足、消防水源短缺等消防問題,火災風險遠大于現代建筑。為了指導和規范文物建筑防火設計,減小文物建筑火災發生概率,降低文物建筑火災風險,增強文物建筑火災防控能力,提高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水平,根據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公安部《古城鎮古村寨火災防控技術指導意見》和國家文物局、公安部發布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等文件精神,國家文物局組織制定了《文物建筑防火設計規范》。    本文件制定中,堅持文物古跡保護準則,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文物建筑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文物建筑消防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針對性地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廣泛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    本文件是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設施配置或改造、配電系統改造的設計依據。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文物建筑防火設計的總體要求、現場勘察與火災風險評估、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文物建筑的防火設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715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GB4717 火災報警控制器    
GB/T 5907.1 消防詞匯 第1部分:通用術語    
GB/T 5907.2 消防詞匯 第2部分:火災預防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T 26875.1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1部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GB/T 26875.2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2部分:通信服務器軟件功能要求    
GB/T 26875.3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3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    
GB/T 26875.4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4部分:基本數據項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 5005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5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21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    
GB 50343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 5096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    
GB 51017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術規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WW/T 0126 文物建筑電氣火災防控技術規范   
XF 1151 火災報警系統無線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T 5907.1、GB/T 5907.2和GB 5001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s    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建筑、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
3.2 核心防火保護區 core fire protection zone    由文物建筑本體及其貼鄰的、不能進行防火分隔的其他建筑所組成的區域。該區域與外圍非文物建筑區域之間具備防火分隔條件,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跨區蔓延。
3.3 外圍防火保護區 peripheral fire protection zone    位于核心防火保護區外圍、建設控制地帶之內的區域。該區域與核心防火保護區及其外圍非文物建筑區域之間均具備一定防火分隔條件,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跨區蔓延。
3.4 防火分隔區 fire prevention area    利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道路、水系、空地、墻體等既有條件將核心防火保護區或外圍防火保護區的建筑群組分隔而成的區域,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跨區域蔓延。
3.5 消防道路 fire-fighting and evacuation access    可供通行消防車、消防摩托車或者運輸手抬機動消防泵組,能夠用于滅火救援和疏散人員的道路。
4 總體要求
4.1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應根據火災風險評估結論采取有針對性的技術措施。
4.2 文物建筑進行防火設計應按照最低限度干預的原則,優先利用或者改造現有的消防設施。所有保護措施、施工工藝應可逆,并不應破壞文物建筑本體。新材料、新產品和新工藝應經過前期試驗,證明切實有效,對文物建筑長期保存無害、無礙,方可使用。
4.3 已公布文物保護規劃、消防安全專項規劃的文物建筑,應遵循公布的文物保護規劃、消防安全專項規劃進行防火設計。其規劃區域內的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道路、消防通信和供配電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納入該區域總體建設規劃。
4.4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應以核心防火保護區內的消防安全總體布局、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消防電源及供配電、有電氣火災風險的配電系統改造設計為主,兼顧外圍防火保護區的消防安全總體布局、消防給水和消火栓系統以及為核心防火保護區服務的供配電設施等。
4.5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中涉及的設備、設施和管線,其選型、選材、設置位置和方式應適應當地的自然環境條件,并注重與文物建筑及其環境風貌的協調。文物建筑不宜采取機電抗震措施。4.6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用房的選址宜利用非文物建筑。
4.7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核心防火保護區內新建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微型消防站、柴油發電機房、變配電所、消防水泵房以及消防水池時,應選擇對文物建筑本體和環境風貌影響最小的方案,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獲得相關管理部門的批準。
4.8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方案中應編制施工單位或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單位的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提供有關消防設施操作、管理、常見故障處理等培訓的內容。
4.9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應形成完整的文件資料,并應按照國家文物局發布的《文物安全防護工程實施工作指南(試行)》的相關要求,經文物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確認后方可實施。文件資料應按照《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26號)中相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歸檔。
4.10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除應滿足本文件的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中適用于文物建筑的有關規定。
5 現場勘察與火災風險評估
5.1 現場勘察
5.1.1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前,應對防護對象進行現場勘察,并編寫勘察文件。
5.1.2 勘察文件包括勘察報告和現狀照片。
5.1.3 勘察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文物建筑概況。包括文物建筑歷史沿革,文物建筑保護級別,文物價值綜述,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文物建筑的院落布局、建筑層數、建筑面積、建筑高度、使用功能、使用人員等基本信息;    
b)文物建筑消防條件。包括主要建筑構件材料燃燒性能、建筑耐火等級、建筑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建筑開敞性、疏散出口、建筑內部可燃荷載、建筑之間防火間距、消防道路、消防救援場地、消防救援力量、周邊貼鄰建筑防火相關特性;
c)文物建筑內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基本情況,不安全的用火、用電、用氣、用油行為和現象;    
d)文物建筑周邊重大火災危險源;    
e)文物建筑所在地的地理環境、自然氣象特征、場地條件、凍土層厚度等,防護對象及其周邊的致災因素及其對防護對象的影響程度,以及雷擊等其他的自然破壞因素;   
f)文物建筑所在地動火祭祀、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等影響消防安全的風俗習慣;    
g)重大節慶活動對消防安全的影響;    
h)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歷史火災情況;    
i)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現狀。包括文物建筑周邊市政或村鎮管網位置、管徑、水壓、天然水源、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狀況;消防車取水狀況;消防泵房狀況;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已有管網位置、管徑、水壓、埋深等狀況;管材類型、耐壓力及銹蝕狀況;室內、外消火栓數量、栓口壓力、使用完好度;核心防火保護區和外圍防火保護區內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的數量及完好率;水帶、水槍、輕便消防水龍等設置狀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移動式細水霧滅火裝置、滅火器等滅火設施的設置狀況;    
j)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現狀。包括火災探測器的選擇和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聲光警報器、消防應急廣播、消防電話、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火災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聯動控制邏輯;火災報警系統線路的選型、敷設及系統設備的聯網和運行狀況;
k)供配電系統現狀。包括市政電網供電變壓器或供電線路的供電容量、供電回路數、停電頻次、停電時長,自備電源的設置和運行情況,配電箱(柜)、配電線路選型及安裝,線路保護電器的設置情況,插座、照明燈具及其他用電設備的選型和安裝,配電系統維護和管理狀況;   
 l)消防應急照明現狀。包括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場所的室內高度、疏散通道長度及應急照明照度等情況;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配電線路的選型、安裝、運行情況,消防應急照明燈具、自備蓄電池的使用年限及維護情況;    
m)文物建筑設置專門保護管理機構或設專人管理的情況;    
n)文物建筑消防管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教育培訓演練情況;    
o)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文物建筑最近三年的電氣檢測、消防設施與器材檢測、防雷檢測報告;    
p)文物建筑建設控制地帶總平面圖、已有的消防設施平面圖、系統圖,文物建筑的平、立、剖面圖紙;    
q)原有消防工程設計方案及變更方案說明、批復意見、原有消防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文件;    
r)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微型消防站、泵房、機房、消防水池等的設置條件。
5.1.4 現狀照片應真實、準確、清晰地反映工程環境、工程對象現狀;照片應配以簡要的文字說明。
5.2 火災風險評估
5.2.1 在對文物建筑進行消防改造前,應通過現場資料審核、技能考核與演練等方法對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進行全面現場調研勘察,并依據現場勘察結果,結合既有消防設施檢測與性能測試,對文物建筑本體及其周邊區域進行火災風險評估。
5.2.2 火災風險評估應包含消防管理、火災危險源辨識、建筑防火、消防設施、消防救援能力等內容。
5.2.3 消防設施檢測應包括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配電及應急照明系統等方面。
5.2.4 火災風險評估應全面查找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誘因和風險源,分析評估風險種類和程度,列出火災風險隱患清單:    
a)消防管理隱患清單。應給出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消防安全培訓制度、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消防應急預案、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消防檔案等存在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    
b)火災危險源隱患清單。應給出文物建筑歷史火災、固定可燃物和移動可燃物、用火、用氣、用油、用電等方面,以及外部致災源存在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    
c)建筑防火隱患清單。應給出防火分隔區、使用功能、耐火等級、防火間距、火災蔓延、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
d)消防設施隱患清單。應給出既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其他滅火設施、配電系統(電氣線路、配電箱、用電末端設備等)等方面存在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    
e)消防救援能力隱患清單。應給出既有消防救援力量、救援場地和消防道路等方面存在的火災風險隱患清單。
5.2.5 評估報告應根據
5.2.4條給出的火災風險清單逐項提出火災風險防范措施:    
a)應根據消防管理隱患清單提出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消防安全培訓制度、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消防應急預案、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消防檔案等需要完善的內容;    
b)應根據火災危險源隱患清單提出可燃物清理、廚房改造、用油用氣管理、外部火災探測、電氣防火、滅火等措施;    
c)應根據建筑防火隱患清單提出防火分隔區劃分、違章建筑物拆除、限制人流量等措施;
d)應根據消防設施隱患清單提出對既有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其他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等改造或新增的建議與措施;    
e)應根據救援能力隱患清單提出防火分隔區劃分、設置微型消防站或各種形式的消防救援力量、開辟消防道路、配備針對性的消防裝備等的建議和措施。
6 消防安全布局
6.1 總體布局
6.1.1 應將文物建筑本體,以及無法與本體進行有效防火分隔的貼鄰建筑,統一劃分為核心防火保護區。
6.1.2 宜將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對核心防火保護區產生火災威脅的區域劃分為外圍防火保護區。
6.1.3 宜利用既有的實體墻、道路、水系、廣場等分隔條件,將核心防火保護區或外圍防火保護區劃分為若干防火分隔區。防火分隔區占地面積不宜超過5000㎡。
6.1.4 核心防火保護區內不應設置易燃易爆物存放場所,外圍防火保護區內不宜設置易燃易爆物存放場所,既有的易燃易爆物存放場所應符合GB 50016、GB50966的規定。
6.1.5 利用原有建筑改建或新建柴油發電機房、變配電所等建筑與文物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5037、GB50016的規定。
6.2 消防道路與滅火救援裝備
6.2.1 應根據核心防火保護區、外圍防火保護區的道路條件設置消防道路,并宜形成環形。僅供人員通行的消防道路寬度不應小于1.1m。
6.2.2 消防道路的通行條件滿足GB 55037、GB 50016關于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時,應設置消防車道。
6.2.3 核心防火保護區難以設置消防車道時,宜根據實際滅火救援需求,按照消防道路寬度配置表1的消防裝備,并合理布置消防裝備存放點。
 
6.2.4 供消防車輛通行的消防道路應保持暢通,不應設置隔離樁、欄桿等障礙物,確需設置時,應為可移動式。
6.2.5 當管架、棧橋等障礙物跨越消防道路時,其凈高不應影響消防車輛的通行。
6.3 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
6.3.1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具備消防聯動控制功能的文物建筑,應設消防控制室;僅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而無消防聯動控制功能的文物建筑,應設消防值班室。
6.3.2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a)不應設置在臨時建筑內。當設置在文物建筑內時,應選擇發生火災時不易蔓延且交通方便、消防人員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室內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b)獨立建造時,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c)應遠離強電磁干擾場所;    
d)消防值班室的選址應滿足值班人員3min內到達其管理范圍內任一文物建筑的要求;    
e)宜與安防監控室合用;    
f)消防控制室宜與消防水泵房鄰近設置;    
g)選址還應符合GB 50016、GB 25506的規定。
6.3.3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宜因地制宜,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形式的初起火災撲救力量。
6.3.4 位于山坡地上的、范圍較大的或重要的文物建筑,應在其附近設置器材箱存放相適宜的消防器材。
6.4 平面布置
6.4.1 文物建筑內不應設置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物品的場所。
6.4.2 文物建筑內不應設置明火廚房。確有困難時,宜采取設置防火分隔、火災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包括局部應用系統)等必要的消防措施。
6.4.3 私人產權的民居類文物建筑內的既有廚房,側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材料、頂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材料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
6.5 安全疏散
6.5.1 文物建筑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兩個;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述要求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人流量。
6.5.2 文物建筑內的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徑應簡潔、清晰、明確,并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牌。
7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7.1 一般要求
7.1.1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的設置應根據文物建筑的現狀用途、重要性、火災危險性、耐火等級、體積、高度、水源條件、次生災害等因素綜合確定。
7.1.2 寒冷和嚴寒地區及其他有結凍可能的地區,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采取可靠的防凍措施。
7.1.3 低壓消防給水系統可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用,但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生產、生活用水。
7.1.4 同一單位管理的文物建筑和非文物建筑可合用消防給水系統。
7.2 消火栓系統
7.2.1 無可燃物或有少量可燃物但經火災風險評估認定不需要設置滅火系統的文物建筑,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火災風險較高的核心防火保護區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火災風險較高的外圍防火保護區宜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場地條件限制或不具備供水條件難以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的地區,應設置儲水設施并配備手抬消防泵、水帶、水槍等必要裝備。核心防火保護區和外圍防火保護區建筑之間防火間距不足時,宜采取增設室外消火栓或其他防火分隔措施。
7.2.2 室外消火栓系統宜采用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當文物建筑在消防站的保護范圍內,且消防車可到達距文物建筑不超過150m的范圍內時,可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
7.2.3 文物建筑位于院落內時,宜在院落內設置室外消火栓,并宜配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難以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文物建筑,當其院內設有生活供水管道的,應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7.2.4 核心防火保護區內的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
7.2.5 供消防車取水的室外消火栓,設置于地上時應設1個DN150或DN100和2個DN65的栓口,設置于地下時應設1個DN100和1個DN65的栓口;不供消防車取水時,可采用DN65室內消火栓,配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時應帶有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接頭。
7.2.6 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中每個消火栓附近宜配置器材箱、柜。每個器材箱、柜中應配置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開啟工具。消防水帶應為DN65、有襯里的消防水帶,單條長度應為25m,總長度不應小于消火栓保護半徑;消防水槍應為當量噴嘴直徑16mm或19mm的直流、噴霧可調節消防水槍;器材箱體、柜體,應能有效避免器材遭受環境侵蝕。
7.2.7 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根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和保護半徑經計算確定,核心防火保護區的室外消火栓保護半徑不宜大于80m,其他區域室外消火栓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每個室外消火栓的出水流量宜按10L/s~15L/s計算。
7.2.8 核心防火保護區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間距不應大于50m,外圍防火保護區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間距不宜大于80m。
7.2.9 室外消火栓應沿建筑周圍布置,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某一側;應在建筑出入口附近設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離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核心防火保護區內,室外消火栓數量應滿足每座單體文物建筑的消防撲救需要;相鄰單體建筑可以共用室外消火栓。
7.2.10 道路條件許可時,室外消火栓距臨街文物建筑的排檐垂直投影邊線距離宜大于建筑物的檐高尺寸,且不應小于5m;文物建筑是重檐結構的,應按頭層檐高計算。道路寬度受限時,在不影響平時通行和火災使用的前提下,可靈活設置。消火栓應避免設置在機械易撞擊的地點,當確有困難時應采取防撞措施。
7.2.11 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室外消火栓的壓力,應保證生產、生活、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生產、生活用水量按最大小時流量計算,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計算),且水槍布置在被保護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m,不應大于22.5m。此時,高壓管道最不利點處消火栓的壓力可按公式(1)計算:    
 
式中:    
H1——管網最不利點處消火栓應保持的壓力,單位為米水柱(mH2O);    
H2——消火栓與站在滅火最不利點水槍手的標高差所產生的靜水壓力,單位為米水柱(mH2O);    
H3——所有水帶的水頭損失之和,單位為米水柱(mH2O);    
H4——充實水柱不小于10m、流量不小于5L/s時,口徑16mm或19mm水槍所需的壓力,單位為米水柱(mH2O)。
7.2.12 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的室外消火栓系統的給水管網平時運行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14MPa,滅火時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水流量不應小于101L/s,且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不應小于0.10MPa。
7.2.13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應有明顯的永久性固定標志,儲存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的箱、柜應有明顯標志。
7.2.14 室外消火栓給水管道宜環繞文物建筑核心防火保護區布置成環狀。向環狀管道供水的輸水干管不宜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余的輸水干管應仍能滿足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的要求。
7.2.15 當被保護建筑高度大于16m時,宜配備帶架水槍。
7.2.16 木結構文物建筑內不宜設置室內消火栓。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近代現代文物建筑確需設置室內消火栓時,宜接入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統,其設計流量可不計入消火栓系統設計流量。室內消火栓布置應滿足建筑內每層同一平面任意一點均有2股充實水柱保護的要求,其布置間距不宜大于30m。消防供水設施應滿足最不利點處室內消火栓的使用壓力要求。
7.2.17 室內消火栓干管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100。
7.3 消防用水量
7.3.1 設計消防用水量,應按一起火災滅火所需消防用水量確定。
7.3.2 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設計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為同時作用的水滅火系統最大設計流量之和;    
b)兩座及以上建筑合用系統時,應按其中設計流量最大者確定;    
c)當消防給水與生活、生產給水合用時,設計流量應為消防給水設計流量與生活、生產最大小時流量之和。計算生活最大小時流量時,淋浴用水量按15%計,澆灑及洗刷等火災時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計。
7.3.3 消火栓系統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2的規定。
 
7.3.4 建筑體積大于1500m3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消火栓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h,其他文物建筑消火栓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2h。
7.4 消防水源
7.4.1 消防水源應滿足下列要求:    
a)市政給水、村鎮給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為消防水源,城鎮宜采用市政給水管網供水,村鎮宜采用村鎮供水管網供水;    
b)雨水池、水景、水塘、太平缸宜作為備用消防水源。
7.4.2 市政給水管網或村鎮供水管網連續供水時,消防給水系統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或村鎮供水管網直接供水。
7.4.3 用作兩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給水、村鎮供水管網應滿足下列要求:    
a)給水廠、供水站應至少有兩條輸水干管向市政給水、村鎮供水管網輸水;    
b)市政給水、村鎮供水管網應為環狀管網;    
c)應至少有兩條不同的市政給水、村鎮供水管上不少于兩條引入管向消防給水系統供水。
7.4.4 消防水池宜設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m。供消防車取水時,取水口(井)距離消防車道不宜大于2m。有條件的地區,宜結合地勢設置高位消防水池。
7.4.5 江、河、湖、海、水庫、井水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有技術措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安全取水,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m,并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的水量和水質的要求。供消防車取水時,應設置消防車通道。
7.5 供水設施
7.5.1 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文物建筑,當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但應設穩壓設備。
7.5.2 消防用電應按不低于二級負荷供電的文物建筑,當電力系統電源不能滿足二級負荷的供電要求且未設置自備柴油發電機時,其消防水泵的備用泵應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
7.5.3 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時,宜設置獨立消防水泵房,并應設置滿足柴油機運行的通風、排煙和阻火措施。該消防水泵房應設置在非文物建筑內,其他建筑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泵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其他建筑或部位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泵房內應設置干粉或氣體滅火器。
7.5.4 臨時高壓給水的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水滅火系統,均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7.6 自動滅火系統
7.6.1 自動滅火系統應選用對文物建筑及其內含文物無損害、無腐蝕、無污染、滅火后無殘留的滅火介質,宜優先選用無管網自動滅火裝置。
7.6.2 有易受水漬破壞的傳統彩繪、壁畫、泥塑、木雕的文物建筑以及存放書畫、古籍等的文物建筑,不應設置水介質自動滅火系統;近現代磚石結構的文物建筑和用于住宿、餐飲等經營性活動的文物建筑,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確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設置水介質自動滅火系統;其他文物建筑不宜設置水介質自動滅火系統。
7.6.3 文物建筑本體內部不應設置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相鄰建筑或林區、草場有較大火災蔓延風險,經火災風險評估確需設置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進行外圍防護時,應確保滿足以下要求:    a)水炮噴射的水流不會對文物建筑本體造成損害;    
b)水炮安裝支座和設施應能夠承受水炮啟動時的反作用力。
7.6.4 密閉的文物庫房具備設置條件時可根據保護對象特性設置適合的氣體滅火系統。文物庫房位于文物建筑內部時,應優先選擇預制式無管網氣體滅火裝置。
7.7 可移動滅火裝置
7.7.1 核心防火保護區應根據文物建筑火災種類,按嚴重危險級設置滅火器。滅火器應選用與文物建筑火災種類匹配、滅火效率高且次生災害小的高效滅火器,可選用干粉滅火器,并可適量配置水基型滅火器。
7.7.2 不具備消防供水條件、難以設置消防給水管網且具備細水霧滅火裝置的儲存和使用條件的文物建筑,可配置移動式細水霧滅火裝置。其他場所確需設置且具備細水霧滅火裝置的儲存和使用條件的,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可在微型消防站配置移動式細水霧滅火裝置。
7.8 管道敷設
7.8.1 管道敷設宜隱蔽、安全,便于維修、保養和使用。
7.8.2 室外管道宜埋地敷設。敷設時不應擾動、破壞遺址和文物建筑基礎,避免傷害古樹的根系。
7.8.3 管道埋地敷設前,應對原地面樣式做好測繪并記錄;管道埋地敷設時,管溝應嚴格按照管道預埋深度與寬度開挖,管道應敷設在夯實的基礎土層上,并采取固定措施。敷設完畢后,對原有地面進行復原處理。
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1 一般要求 
8.1.1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其他文物建筑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結合保護對象的特點及環境條件、文物建筑的維護保養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便于維護。 
8.1.3 文物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系統設置應符合GB50116的規定。 
8.2 系統設計 
8.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a)僅設火災自動報警不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的文物建筑,宜采用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b)設有火災自動報警且同時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的文物建筑應采用集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c)設置有多個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文物建筑群,應設置具備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各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應在具備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 
    d)設置兩個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或設置兩個及以上集中報警系統的文物建筑群,應采用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8.2.2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可設置在消防值班室;在滿足下列要求時,也可設置在無人值班場所: 
    a)本區域內無需要手動控制的消防聯動設備; 
    b)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上均有顯示,且能接收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聯動控制信號,并自動啟動相應的消防設備; 
    c)場所只有巡查人員可以進入。 
8.2.3 文物建筑的非消防電源應在電源側切斷。人員疏散困難的文物建筑,正常照明宜在人員疏散后切斷。 
8.2.4 火災確認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同時啟動核心防火保護區內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8.2.5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應聯動啟動核心防火保護區的所有消防應急廣播。 
8.2.6 文物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采用有線通信的方式,當所處環境有強電磁干擾時,通信線路和供電線路應采取抑制電磁干擾的有效措施。 
8.2.7 由于線路敷設、維護困難或文物保護需要不允許敷設線路的文物建筑或場所,可采用無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無線組網系統。
8.2.8 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用無線通信方式時,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a)無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在所處的環境條件下可靠、穩定運行; 
    b)無線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從現場檢測組件傳輸至消防控制室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時間不應大于10s,其他性能應符合GB4715的規定; 
    c)無線通信系統的各組件或模塊發生故障或設備離線、設備移除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運行和報警狀態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指示故障部位。總消防控制室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同步顯示; 
    d)無線火災報警系統中需外接電源供電的設備及組件應設置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 
    e)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應滿足GB4717的要求,無線通信功能應滿足XF1151的要求。 
8.2.9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具有與城市消防物聯網監管平臺或文物監管部門消防安全監管平臺的通信接口,信息采集及傳輸應符合GB/T 26875.1、GB/T 26875.2、GB/T 26875.3、GB/T 26875.4的規定。 
8.3 火災探測器 
8.3.1 文物建筑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對火災形成特征不可預料的場所,可根據現場試驗的結果選擇火災探測器; 
    b)火災危險性大,需要進行火災早期探測的場所,可選擇具有過濾功能,且便于維護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但灰塵較多或平時有煙霧滯留的場所、有室外空氣對流的半開敞空間、濕度較大的地區,不宜選擇吸氣式感煙探測器; 
    c)木結構、磚木結構文物建筑內凈高大于0.8m的悶頂或吊頂內,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灰塵較多時宜選擇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d)有燃香、酥油燈、蠟燭等宗教活動的場所,應采用具有抗燃香、酥油燈、蠟燭干擾能力的火災探測器; 
    e)與廚房未設置有效分隔措施的房間,應采用具有抗烹調油煙、水汽干擾能力的火災探測器; 
    f)灰塵較多的房間,應采用具有抗揚塵、落塵干擾能力的火災探測器; 
    g)文物建筑內高大的殿堂、開敞或半開敞的空間,宜選擇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h)火災探測器的溫度、濕度工作范圍應與所安裝場所的環境溫度、濕度等條件相適應。
8.3.2 私人產權的民居類文物建筑,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8.3.3 無室內空間的開敞、半開敞文物建筑或文物建筑開敞、半開敞的走廊不宜設置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隱蔽空間,風雨橋、廊橋風雨護板圍護的橋下空間,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 
8.3.4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設置房間、場所頂棚的構造合理確定探測器的數量,頂棚煙氣容易積聚的部位均宜設置探測器; 
    b)探測器的設置部位與灶臺、香爐、酥油燈放置處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 
    c)文物建筑的藻井內難以設置感煙探測器時,宜將探測器安裝在藻井周邊的相對高位。 
8.3.5 下列文物建筑或場所宜選擇用于大范圍區域火災探測的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a)核心防火保護區內,經火災風險評估存在較大火災蔓延風險、無法設置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集中連片建筑; 
    b)文物建筑與山林、草場的毗鄰部位; 
    c)有大量名貴古樹的園林; 
    d)具有重要文物價值且無法設置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過街樓、風雨橋、門樓等文物建筑;
    e)大范圍區域火災探測的圖像型火災探測器宜配置電動遙控云臺。 
8.3.6 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文物建筑內高大的殿堂、開敞或半開敞的空間等場所設置的圖像型火災探測器,應計及探測器探測視野中柱子、塑像、屏風及幔帳等裝修裝飾物的遮擋,適當增加探測器的設置數量,實現探測視線的無死角全覆蓋;當采用的圖像型火災探測器具有煙霧探測功能時,應采用具有抗燈光干擾和紅外補光功能的產品; 
    b)用于集中連片建筑火災探測時,探測器的設置和探測視場角范圍應能覆蓋存在火災蔓延風險的區域; 
    c)文物建筑的周界毗鄰山林、草場時,探測器應選用適宜林火探測的設備,其設置和探測視場角范圍應能覆蓋存在火災蔓延風險的區域; 
    d)探測器應采用具有抗日光干擾功能的產品,并應根據探測器的探測距離指標確定探測器的設置數量。 
8.3.7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探測距離和視頻圖像覆蓋范圍能滿足火災探測需求時,可用于輔助火災探測及火災復核。 
8.3.8 火災探測器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的安裝,宜采用箍、戧、卡等形式,對接觸的文物建筑應采取有效的、可逆的保護措施,不應對文物建筑本體造成損壞。不應在清水墻面或梁、柱、枋等大木構件上釘釘、鉆眼、打洞,不應安裝在斗拱或鋪作層內。 
8.3.9 安裝在文物建筑外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應采取防雨措施,接入設備的線路應從設備下部引入、引出。 
8.4 系統設備的設置 
8.4.1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私人產權的民居類或無人員活動的文物建筑,以及核心防火保護區的非文物建筑,應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外部不影響文物建筑風貌的位置設置手動報警按鈕;其他文物建筑宜在疏散通道或出口處不影響風貌的位置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建筑內有人員活動的任何位置至最鄰近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30m; 
    b)院落式文物建筑應在每個院落至少設置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c)由磚木或木建造的門樓、山門、過街樓、風雨橋等開敞、半開敞空間的文物建筑應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d)具有火災危險性的亭子,應在亭子外適當位置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8.4.2 除私人產權的民居類文物建筑外,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位置宜同時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 
8.4.3 消防專用電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b)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水泵房、柴油發電機房及有人值守的文物建筑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 
    c)消防控制室應設置火災報警外線電話。有多個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的文物保護單位,可僅在主消防控制室設置外線電話。 
8.4.4 應結合平時使用功能合理設置文物建筑的消防應急廣播系統,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a)民居或無人員活動場所,可不設置消防應急廣播; 
    b)已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且室內任一點至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大于15m的場所,可不設置消防應急廣播; 
    c)未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的文物建筑,宜配置消防鑼或手持擴音喇叭等人工報警裝置。 
8.5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8.5.1 有電氣火災危險的文物建筑,應在配電系統的電氣火災隱患整改后,設置可靠的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或具有電氣火災監測功能的配電監控系統。 
8.5.2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獨立組成,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不應影響文物建筑供配電系統的正常工作,且不宜自動切斷供電電源。 
8.5.3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應傳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室)。 
8.5.4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置還應符合WW/T 0126的規定。 
9 電氣 
9.1 一般要求 
9.1.1 核心防火保護區內有電氣火災風險的配電系統應進行改造。
9.1.2 文物建筑配電系統的改造設計應與安防、消防、修繕等其他保護工程的設計相協調。
9.1.3 配電設備、管線等拆除后遺留的孔、洞應按照文物建筑保護要求修復。
9.1.4 文物古建筑內除安防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文物保存環境控制等文物防護用電以及展示用電外,不宜安裝其他配電線路和用電設備。
9.2 消防電源及供配電
9.2.1 文物建筑的下列消防用電應按不低于二級負荷供電:    
a)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消防備用泵不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時,電動機消防水泵的消防用電;   
 b)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其他消防用電;    
c)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筑消防用電。
9.2.2 文物建筑的下列消防用電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a)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消防備用泵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時,電動機消防水泵的消防用電;    
b)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筑,在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且消防備用泵采用柴油機消防水泵時,電動機消防水泵的消防用電;    
c)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筑消防用電。
9.2.3 當電力系統電源不能滿足供電要求時,應設置自備電源。自備電源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結合消防負荷容量和分布、配電線路的敷設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選擇性能可靠、維護簡單的自備電源;   
 b)消防水泵、消防風機等動力設備不應選擇不間斷電源裝置(UPS)、應急電源裝置(EPS)、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    
c)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備用電源可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自帶的蓄電池電源或不間斷電源裝置(UPS)。
9.2.4 核心防火保護區內設置的柴油發電機房或柴油機消防泵房,應采取確保機組和燃油安全的可靠措施。
9.2.5 變配電所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a)變電所的選址應符合GB 50053的規定;    
b)核心防火保護區內不應選擇帶可燃油的電氣設備和變壓器;    
c)有多個變配電所時,宜設置配電網監控自動化系統;    
d)變配電所的電氣設計、配變電裝置布置、并聯電容器設置及對相關專業要求應符合GB 50053的規定。
9.2.6 柴油發電機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柴油發電機房應布置在便于機組運輸、安裝且靠近消防水泵房的位置,機房應采取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b)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近代現代文物建筑內時,應符合GB 55037、GB 50016、GB 51348對柴油發電機房布置的規定;    
c)柴油發電機的容量和儲油量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要求;    
d)環境溫度不滿足柴油發電機啟動要求時,應采用可靠的局部或整機預熱措施。在濕度較高的地區,應采取防結露措施;    
e)柴油發電機房內應設置滅火設施。當其他建筑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柴油發電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其他建筑或部位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干粉滅火器或氣體滅火器。
9.2.7 當采用靜音型箱式柴油發電機組時,可不設置柴油發電機房。
9.2.8 核心防火保護區配電系統的改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防火分隔區或建筑使用功能分區供電;    
b)低壓配電改造設計應符合GB50054、GB 51348的規定;    
c)消防電源及其配電、消防電力線路及電氣裝置的設計應符合GB 50016、GB51348的規定。
9.2.9 文物建筑電氣和電子信息系統的防雷、接地設計應符合GB 50057、GB 50343、GB 51017、GB 51348的規定。
9.3 配電設備
9.3.1 由文物建筑外引入的低壓配電線路,應在便于操作維護的位置設置配電箱。
9.3.2 配電設備外殼應采用金屬材質,室外配電箱、控制箱宜采用不銹鋼材質且應采用防塵、防水型,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配電設備應借助鑰匙或工具才能開啟。
9.3.3 消防負荷的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識。
9.3.4 配電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a)配電設備的安裝位置應隱蔽且便于操作、維護,安裝方式不應對文物建筑造成破壞;    
b)配電設備應安裝在不燃材料上,且外殼下方及周圍0.5m范圍內不應堆放可燃物,距可燃構件不應小于0.3m;    
c)室內配電設備的安裝區域應無漏水和滲水現象;    
d)配電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與保護導體相連接。
9.4 配電線路
9.4.1 非消防負荷的配電線路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a)核心防火保護區建筑的配電線路應選用銅芯線纜;    
b)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人員密集場所,應選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產煙毒性為t1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1級的電線和電纜;    c)長期有人滯留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應選擇煙氣毒性為t0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0級的電線和電纜;    d)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非人員密集場所,應選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2級、產煙毒性為t2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2級的電線和電纜;    
e)文物建筑的室內配電干線穿管敷設對建筑風貌影響較大時,宜采用礦物絕緣電纜。
9.4.2 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產煙毒性為t1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1級的電線和電纜,且燃燒性能應滿足文物建筑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
9.4.3 配電線路選型應符合GB 50016、GB 50054、GB 51348的規定。9.4.4 配電線路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a)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接地故障保護;    
b)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電線路,電源開關應具有隔離功能;    
c)文物庫房、檔案庫房電源開關應設于庫房外;    
d)用電設備末端配電線路的保護,應符合GB 50055的規定。
9.4.5 配電線路在室外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配電線路不宜明敷設,確需明敷時,應敷設在不燃構件上便于安裝、維護的隱蔽部位。導管的管口應設置在接線盒或配電箱內;
b)配電線路應避開文物遺址、古樹名木根系、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且施工方法不應對圍墻或建筑基礎造成破壞;    
c)外部配電線路宜經文物建筑的縫隙引入,確需打洞、鉆眼時,引入位置及施工方式應經文物管理部門許可;    
d)1 kV及以上等級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核心防火保護區,不宜跨越外圍防火保護區;    
e)電氣管線由室外引入室內宜選擇手掘式頂管法,由建筑的基礎之下進入,不應損傷建筑基礎及其他設備。如無法避免對墻體的損傷時,應盡量減小孔徑,做好墻體承重支撐,防止墻體下沉、外閃,選擇隱蔽位置開孔,孔洞安裝承重套管填實孔隙,防止墻體孔洞與穿越管道之間空隙過大,墻體出現裂縫;    
f)室外線路敷設時,應與火災自動報警、通信、安防監控等系統協調,預留相關保護管,避免反復開挖施工。埋地敷設的路徑宜便于施工、后期檢修和維護。
9.4.6 配電線路在室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礦物絕緣電纜可直接明敷,絕緣電線和電纜宜穿金屬管或金屬線槽敷設。金屬管或線槽彎曲困難且對建筑風貌影響大時,可采用燃燒性能B1級的剛性塑料導管(線槽),但應安裝在不燃燒材料上;    
b)悶頂和封閉吊頂內明敷設的配電線路,應采用金屬導管或金屬線槽敷設;    
c)管線的安裝宜采用內襯橡膠墊箍、戧、卡等形式,不應在裝飾性墻面或梁、檁、柱、枋等木構件上釘釘、鉆孔、打洞;    
d)管線敷設應避開可燃物堆垛、煙囪、爐灶等可能有高溫的部位;    
e)線路接頭應設置在專用接線盒(箱)或器具內,不得設置在導管和槽盒內,盒(箱)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檢修。
9.4.7 配電線路的穿線管、槽盒進出配電箱以及穿越墻、樓板、天花板、屋頂等部位時,應做防火封堵。
9.4.8 配電線路的敷設除符合本規范規定外,還應符合GB50054、GB 50217、GB51348的規定。
9.5 用電設備
9.5.1 文物建筑宜選擇低溫照明燈具,確需設置高溫照明燈具時,燈具選型和安裝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對照明有特殊要求的場所應選擇適宜的光源、燈具及照明方式。
9.5.2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所用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不宜靠近高溫部位、可燃物或安裝在可燃構件上;確需安裝時,應采取隔熱、散熱和阻燃等保護措施。插座的設置位置宜根據用電設備的安裝位置確定。
9.5.3 文物建筑確需設置電加熱器具時,應安裝在不燃材料或不燃構件上,確有困難時,應采取隔熱保護措施并在無人時斷電。電加熱器具與周圍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0.5m。
9.5.4 文物建筑日用電器的配電及線路保護器設置應符合GB50055的相關規定。
9.5.5 文物建筑的普通照明、插座配電回路因建筑環境風貌限制無法分開設置時可使用同一回路,且回路上安裝的插座不應大于2個,并應設置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無延時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9.5.6 文物建筑不宜設置空調,確需設置時應采用專用線路配電,并應設置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無延時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9.5.7 電動自行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遠離文物建筑、古樹名木。
9.6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9.6.1 僅在白天開放的文物建筑或場所,當自然采光滿足疏散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的要求時,可不設置應急照明,但應設置能夠清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指示牌。9.6.2 私人產權的民居類文物建筑宜設置消防應急照明。
9.6.3 除私人產權的民居外,其他文物建筑內白天有人員活動且無自然采光或夜間有人員活動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a)疏散樓梯、疏散走道;    
b)室內人員活動范圍內的任一點至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門直線距離超過15m的場所;    
c)建筑面積大于200㎡的經營性服務場所;    
d)建筑面積大于50㎡的佛堂、經堂、祈禱室、教堂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9.6.4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一般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 lx;   
b)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低于3.0 lx;    
c)疏散樓梯間不低于5.0 lx,但人員密集場所、僧舍的疏散樓梯間、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0 lx。
9.6.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9.6.6 文物建筑分布較分散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宜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系統應由文物建筑總配電箱的專用線路配電。
9.6.7 文物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a)塔式建筑、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建筑不應少于1.0h;    
b)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9.6.8 在文物建筑內高大空間安裝的中型、大型疏散標示燈不宜采用吊裝。
9.6.9 疏散照明燈的設置,不應影響正常通行,且不應在其周圍存放有容易混淆或遮擋疏散標志燈的其他標志牌。
參考文獻    
[1] GB 6245 消防泵    
[2] GB 7956.1 消防車 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3] GB 14287 (所有部分)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4] GB 26529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燃香安全規范    
[5] GB 31247 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    
[6] GB 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7] GB/T 50065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8] GB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9]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10] GB 5016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  
 [11] GB 50193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12] GB 50219 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13] GB 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14] GB 5026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15] GB 50263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16] GB 50303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17] GB 50338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18] GB 50370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19] GB 50498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   
 [20] GB 50898 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21]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22]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23]GB 55024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  
[24] GB 55036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  
[25]GA 768 消防摩托車  
[26] QX 189 文物建筑防雷技術規范 
 
免責聲明 
本公眾號部分轉載的文字、圖片源于互聯網,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非商業性教育科研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原作者不同意轉摘的,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平臺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感謝您的關注,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歐特美得的全體員工隨時為您提供服務。
業務咨詢:于總13898188198 
售后服務:田經理1399834843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官網:www.m.p2p22.com 
客服電話:024-24213682 
微信公眾平臺:syotmd 
溫馨提示:長按二維碼圖片點擊“識別圖中二維碼”選項,可進入我們的微信公眾平臺界面,點擊“關注”即可。 
  

 
2014AV天堂乱码一区,2018日本二道高清国产,影音先锋亚洲精品自拍,日本饱满肉感肥臀中出,2025高清不卡视频,免费观看李宗?第21集,护土与老板在办公室bd中文版,国产精品丝袜无码不卡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