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store buildings
JGJ 48-2014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444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商店建筑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商店建筑設計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 48-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2.11、4.2.12、4.3.3、7.3.14、7.3.1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 48-88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6月12日
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設城建、建工行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3]104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范。
本規范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地和總平面;4.建筑設計;5.防火與疏散;6.室內環境;7.建筑設備。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將適用范圍界定為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從事零售業的有店鋪的商店建筑設計;不適用于建筑面積小于100m2的商店建筑設計;2.修改和補充了建筑設計部分的有關內容,增加了家居建材商店的規定;3.增加了術語、建筑布局、室內環境等內容。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19號,郵編:430071)。
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范參編單位:重慶大學建筑城規學院
哈爾濱商業大學能源與建筑工程學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規范參加單位:中國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聯合會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俞 紅 涂正純 馬友才 熊 江 林 莉 楊允立 戴志中 劉彥君 武曉勇 馬海純 嚴林木 陳志新 王永平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顧 均 余吉輝 翁 皓 江 剛 葉大法 鄭小梅 趙世明 符培勇 王金元 杜毅威 張 璋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 48-2014,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4年6月12日以第444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規范是在《商店建筑設計規范(試行)》JGJ 48-88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主編單位是中南建筑設計院,參編單位是重慶建筑工程學院和黑龍江商學院,主要起草人員是俞蜀瑜、吳沖、馬世華、王支松、李聲宏。本次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對總則、基地和總平面、建筑設計、防火設計和建筑設備各章的內容進行了修訂;2.增加了術語、建筑布局、室內環境等內容。
本規范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原規范實施以來我國商店建筑工程建設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先進技術法規、技術標準,通過調查研究取得了商店建筑設計的重要技術參數。 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 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商店建筑設計規范》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作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范規定的參考。
1 總則
1.0.1 為使商店建筑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節能環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從事零售業的有店鋪的商店建筑設計。不適用于建筑面積小于100m2的單建或附屬商店(店鋪)的建筑設計。
1.0.3 商店建筑設計應根據不同零售業態的需求,在商品展示的同時,為顧客提供安全和良好的購物環境,為銷售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條件。
1.0.4 商店建筑的規模應按單項建筑內的商店總建筑面積進行劃分,并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表1.0.4 商店建筑的規模劃分
1.0.5 商店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1 商店建筑設計內容廣泛、涉及面廣。本規范以概括其共性問題為主,并補充若干常見專業商店的個性問題等,目的是為了確保商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環保、節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至于商店建筑因其規模、投資和經營性質不同而涉及的建筑標準問題,則不在本規范規定之列。
1.0.2 本規范內所述的商店建筑為有店鋪的、供銷售商品所用的商店,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也包括在內,包括菜市場、書店、藥店等。但不包括其他商業服務行業(如修理店等)的建筑。
1.0.3 根據商店的不同零售業態,建筑設計中要便于商品展示,同時又要便于顧客購物和銷售人員工作。
2 術語
2.0.1 商店建筑 the store building
為商品直接進行買賣和提供服務供給的公共建筑。
2.0.2 零售業 retail business
以向最終消費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務為主的行業。
2.0.3 零售業態 retail forms
零售企業為滿足不同的消費需求進行相應的要素組合而形成的不同經營形態。
2.0.4 購物中心 shopping center,shopping mall
多種零售店鋪、服務設施集中在一個建筑物內或一個區域內,向消費者提供綜合性服務的商業集合體。
2.0.5 百貨商場 department store
在一個建筑內經營若干大類商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滿足顧客對時尚商品多樣化選擇需求的零售商店。
2.0.6 超級市場 supermarket
采取自選銷售方式,以銷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為主,向顧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為主要目的零售商店。
2.0.7 菜市場 food market,vegetable market
銷售蔬菜、肉類、禽蛋、水產和副食品的場所或建筑。
2.0.8 專業店 specialty store
以專門經營某一大類商品為主,并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銷售人員和提供適當售后服務的零售商店。
2.0.9 步行商業街 commercial pedestrian street
供人們進行購物、飲食、娛樂、休閑等活動而設置的步行街道。
2.0.10 無性別公共衛生間 nonsexual public toilets
為解決特殊人員如廁不便而設置的公共衛生間。
條文說明
2.0.10 無性別公共衛生間是為解決一部分特殊對象如廁不便的問題而設置的,例如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共同外出,其中一人的行動無法自理,主要是指女兒協助老父親,兒子協助老母親,母親協助小男孩,父親協助小女孩等。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地
3.1.1 商店建筑宜根據城市整體商業布局及不同零售業態選擇基地位置,并應滿足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3.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選擇在城市商業區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
3.1.3 對于易產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選址應有利于污染的處理或排放。
3.1.4 經營易燃易爆及有毒性類商品的商店建筑不應位于人員密集場所附近,且安全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3.1.5 商店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且安全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3.1.6 大型商店建筑的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不宜小于基地周長的1/6,并宜有不少于兩個方向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連接。
3.1.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內的雨水應有組織排放,且雨水排放不得對相鄰地塊的建筑及綠化產生影響。
條文說明
3.1.1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城市建設管理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各地的城市商業規劃中都有關于商業布局的指導性內容。使不同類型的商店建筑合理分布或聚集,構成了城市不同層次的商業網點,并在業態上互為依存與補充,滿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因此,商店建筑的基地選擇應該在城市商業規劃的指導下進行,避免盲目選址。
當今的城市規劃也關注商業布局對城市交通、城市空間形態乃至城市形象的影響,所以商店建筑的選址也受到城市規劃的嚴格控制。在設計時應滿足當地的相關控制性指標要求。
3.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是反映城市形象和增加城市活力的重要因素,也會吸引大量市民集聚在此休閑、購物,故需選擇城市交通方便、周圍建筑群體協調的商業區域或主要道路的適宜位置作為建筑基地。
3.1.3 本條所稱“易產生污染的商店建筑”是指在其經營過程中會產生廢氣、廢水、廢棄物、噪聲和不良視覺感受的商店建筑。對于這些建筑的選址,應該有利于污染的處理和排放,不僅要符合現行國家有關環保的規范規定和當地的環保要求,同時也要作好相應的防范處理,避免對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響。
3.1.4 由于易燃易爆及有毒性類物質對城市與社會環境有潛在的安全威脅,因此經營此類商品的商店應避開人流集中的場所,并保證足夠的安全距離,同時作好相應的安全防護。
為避免突發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建議此類商店在遠離城市的郊區獨立設置。
3.1.5 商店建筑屬于人員和商品密集的場所,設在有很大火災危險性的建筑物和堆場附近時,不利于緊急情況下人員和財產的疏散。
3.1.6 在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的第4.1.6條中,對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娛樂、商業服務、體育、交通等人員密集建筑的基地作了“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筑規;蚴枭⑷藬荡_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長的1/6”的規定。
3.1.7 在調研中發現,一部分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由于忽視基地范圍內的雨水排放設計,造成場地積水、建筑進水,嚴重影響商店主要人流的疏散和通行,或對相鄰場地、建筑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本款要求大中型商店建筑設計時,應進行基地內的雨水排放設計。
3.2 建筑布局
3.2.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應留有人員集散場地,且場地的面積和尺度應根據零售業態、人數及規劃部門的要求確定。
3.2.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內應設置專用運輸通道,且不應影響主要顧客人流,其寬度不應小于4m,宜為7m。運輸通道設在地面時,可與消防車道結合設置。
3.2.3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內應設置垃圾收集處、裝卸載區和運輸車輛臨時停放處等服務性場地。當設在地面上時,其位置不應影響主要顧客人流和消防撲救,不應占用城市公共區域,并應采取適當的視線遮蔽措施。
3.2.4 商店建筑基地內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并應與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3.2.5 大型商店建筑應按當地城市規劃要求設置停車位。在建筑物內設置停車庫時,應同時設置地面臨時停車位。
3.2.6 商店建筑基地內車輛出入口數量應根據停車位的數量確定,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規定;當設置2個或2個以上車輛出入口時,車輛出入口不宜設在同一條城市道路上。
3.2.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應進行基地內的環境景觀設計及建筑夜景照明設計。
條文說明
3.2.1 由于商店建筑的業態各異,人員密集程度也會不同。商店主入口留出適當的人員集散場地不僅對人員疏散和城市交通安全極為重要,對城市空間、商店形象和商店經營也十分重要。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主要出入口前留有適當場地,主要為人群在購物活動前后休息和集散之用。大多數城市規劃部門已有此類建筑后退紅線,以留出集散場地的規定。
3.2.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基地內,需根據貨物運輸量大小、貨物裝卸頻度和裝卸載區的大小決定其道路的寬度。在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的第4.1.2條中,對建筑基地內的道路作了要求:“基地內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00m2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基地內建筑面積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條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7m,若有兩條以上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
除了滿足以上要求外,如果基地內道路不能形成環道,還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設置道路盡端回車場。
按防火規范的規定,消防車道可以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當基地內消防車道與運輸道路結合設置時,需要滿足消防車轉彎半徑的要求。
3.2.3 垃圾收集處、裝卸載區和運輸車輛臨時停放處等服務性場地對商店正常運作、商店形象、消防撲救、城市公共環境等的影響甚大。據調查,在實際使用中,有部分大型商場為增加營業面積而擠占服務性場地,而后勤貨運空間與清潔設施又擠占消防通道,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因此,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應當設置服務性場地,為建筑的后勤貨運與物流提供方便。
3.2.4 對城市公共環境進行無障礙設計,能夠充分體現社會的文明與進步。商店建筑的基地內,應按照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2012第8.1.1條和第8.1.2條的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3.2.5 關于大型商店建筑的停車位數量,各地規定的指標不一,但不少城市的規劃部門都有關于大中型公共建筑設置停車場或建筑物內設置停車庫的規定,在建筑設計時應該遵照執行。
當商店建筑在建筑內設置車庫或地下車庫時,地面必須設置一定數量的停車位以保證臨時停車的需要。
3.2.6 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98的第3.2.4條規定:“大中型汽車庫的庫址,車輛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特大型汽車庫庫址,車輛出入口不應少于3個,并應設置人流專用出入口。各汽車出入口之間的凈距應大于15m。出入口的寬度,雙向行駛時不應小于7m,單向行駛時不應小于5m”。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97的第6.0.11條規定:“停車場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停車數量不超過50輛的停車場可設一個疏散出口”。
3.2.7 大中型商店建筑不論是白天還是夜晚,都是城市活力中心。對其基地環境和環境景觀設計以及建筑夜間照明設計,除了展示城市形象的需要外,也是保證環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3.3 步行商業街
3.3.1 步行商業街內應設置限制車輛通行的措施,并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消防、交通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3.3.2 將現有城市道路改建為步行商業街時,應保證周邊的城市道路交通暢通。
3.3.3 步行商業街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利用現有街道改造的步行商業街,其街道最窄處不宜小于6m;
2 新建步行商業街應留有寬度不小于4m的消防車通道;
3 車輛限行的步行商業街長度不宜大于500m;
4 當有頂棚的步行商業街上空設有懸掛物時,凈高不應小于4.00m,頂棚和懸掛物的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關規定,且應采取確保安全的構造措施。
3.3.4 步行商業街的主要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停車場(庫),并應與城市公共交通有便捷的聯系。
3.3.5 步行商業街應進行無障礙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規定。
3.3.6 步行商業街應進行后勤貨運的流線設計,并不應與主要顧客人流混合或交叉。
3.3.7 步行商業街應配備公用配套設施,并應滿足環保及景觀要求。
條文說明
3.3.1 設置步行商業街是為了給人們創造一個舒適、安全和方便的購物與休閑環境,如不排除因人車混雜而經常發生的交通堵塞和事故,就達不到這個目的。
有的步行商業街除了允許特種車輛如消防、救護和巡邏車輛進入外,常常會劃定時段、劃定區域滿足一定的后勤運輸或社會車輛通行需要。除此之外,應該限制車輛通行。
3.3.2 一般情況下,現有城市中心區街道形成年代較久,商業設施齊全,卻往往人車擁擠、混雜通行。如需改建為步行商業街,需先由當地的規劃部門會同交通部門作出合理的措施與安排,保證鄰近道路交通暢通才可付諸實施。
3.3.3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對步行商業街(區)的消防設計已作了詳細的規定,本規范根據步行商業街設計實踐,對有關消防設計的部分作進一步細化:
1 規定利用傳統街道改造的步行商業街的寬度不宜小于6m的理由是:這類步行商業街多位于舊城區或小城鎮中,其商業網點和服務項目有一定基礎,但街道狹窄,原有街巷某些局部可能需適當拓寬才能適應現代消防安全的要求。
2 步行商業街內部常常需要布置綠化和街道小品等市政設施,當步行街必須有消防車進入時,上述設施之間必須保證一條4m寬的消防通道。
3 據調查,國外設置步行商業街長度一般為500m~800m,國內步行商業街長度大多為250m~1000m。國內幾大著名的步行商業名街長度均為800m左右,但多有人車混雜通行情況。規定車輛限行的步行商業街長度不超過500m,是因為在此長度范圍內能安排適量的商店、飲食等服務業和文娛項目,也可適應不同年齡人們的生理和心理要求,在街區內可逗留時間為30min至2h~3h不等。
4 防火規范對步行商業街頂棚高度已作了規定,但步行商業街常常因為營造商業氣氛,需要設置懸掛裝飾物,考慮到消防車通行需要,所以規定設置頂蓋或懸掛裝飾物時步行商業街的凈高不應小于4.0m,以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3.3.4 在私家車輛擁有量不斷增大的情況下,是否有安全方便的停車場(庫)對提高步行商業街的人氣有較大影響。
3.3.6 步行商業街會因后勤貨運車輛進入而破壞整體環境氣氛,因此常常通過限區段或限時段的方法進行后勤貨運流線的組織。在新建的步行商業街中,還可以利用地下空間來組織后勤貨運流線。
3.3.7 為了營造良好的街區范圍,吸引人們停留、休閑、購物、交往,步行商業街內均應配備經過精心設計,藝術品位高的公用設施。常見的公用設施有:公共廁所、垃圾箱、郵箱、飲水點、電話亭、座凳、綠化、標識等。
4 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區、倉儲區和輔助區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內外均應做好交通組織設計,人流與貨流不得交叉,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進行防火和安全分區。
4.1.2 營業區、倉儲區和輔助區等的建筑面積應根據零售業態、商品種類和銷售形式等進行分配,并應能根據需要進行取舍或合并。
4.1.3 商店建筑外部的招牌、廣告等附著物應與建筑物之間牢固結合,且凸出的招牌、廣告等的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5m。招牌、廣告的設置除應滿足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外,還應與建筑外立面相協調,且不得妨礙建筑自身及相鄰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風、環境衛生等。
4.1.4 商店建筑設置外向櫥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櫥窗的平臺高度宜至少比室內和室外地面高0.20m;
2 櫥窗應滿足防曬、防眩光、防盜等要求;
3 采暖地區的封閉櫥窗可不采暖,其內壁應采取保溫構造,外表面應采取防霧構造。
4.1.5 商店建筑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防盜要求的門窗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外門窗應根據需要,采取通風、防雨、遮陽、保溫等措施;
3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門應設門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1.6 商店建筑的公用樓梯、臺階、坡道、欄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梯段最小凈寬、踏步最小寬度和最大高度應符合表4.1.6的規定;
2 室內外臺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30m;當高差不足兩級踏步時,應按坡道設置,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3 樓梯、室內回廊、內天井等臨空處的欄桿應采用防攀爬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欄桿的高度及承受水平荷載的能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規定;
4 人員密集的大型商店建筑的中庭應提高欄桿的高度,當采用玻璃欄板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 113的規定。
4.1.7 大型和中型商店的營業區宜設乘客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多層商店宜設置貨梯或提升機。
4.1.8 商店建筑內設置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動扶梯傾斜角度不應大于30°,自動人行道傾斜角度不應超過12°;
2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下兩端水平距離3m范圍內應保持暢通,不得兼作他用;
3 扶手帶中心線與平行墻面或樓板開口邊緣間的距離、相鄰設置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兩梯(道)之間扶手帶中心線的水平距離應大于0.50m,否則應采取措施,以防對人員造成傷害。
4.1.9 商店建筑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有關規定。
4.1.10 商店建筑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4.1.11 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風時,其通風開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樓)地板面積的1/20。
4.1.12 商店建筑應進行節能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規定。
條文說明
4.1.1 對于商店建筑的三部分區域:營業區為直接面向顧客銷售商品的有關用房;倉儲區為保證供貨而設商品儲存和作業有關的用房;輔助區為管理、生活后勤和建筑設備各種用房。后兩部分一般不允許顧客進入。即使小型商店,也是按這三部分區域進行分隔。
為此,本條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好商店建筑的內外交通組織,避免人流與貨流交叉,同時要做好防火和安全分區。
4.1.2 由于商店零售業態的不同,商店建筑的營業區、倉儲區和輔助區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也不同,設計時需根據經營方式、商品種類、服務方式等進行分配。
4.1.3 商店建筑外部的大型招牌和廣告等懸出物對其下部的行人和貨運有一定的影響。調查發現,許多招牌和廣告不僅對建筑自身而且對相鄰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風等均有影響,還嚴重破壞了建筑的外立面。
4.1.4 商店建筑根據需要而設置外向櫥窗。有的商店只設大玻璃窗,既利于采光,又可以從外通觀內部。需說明的是,為了防止采暖的營業廳外附的櫥窗在冬季產生結露現象,需在櫥窗內壁,即營業廳外墻,采用保溫構造。不采暖的櫥窗一般不會結露,但嚴寒地區的櫥窗通常需在外表面上下框設小孔泄濕,才可較徹底地消除霧氣。
4.1.6 商店建筑營業區的垂直交通如解決不好,既不利于平日使用,更滿足不了應急疏散,其中營業區的公用樓梯和室外樓梯的最小梯段凈寬度定為1.40m,是考慮使用時至少上下各一股0.70m寬的人流。對疏散樓梯、臺階、坡道、欄桿作出明確的規定,是為了保證商店人員疏散時的安全。
4.1.7、4.1.8 大型商店的營業區的層數為多層時,推薦設置乘客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是從方便顧客使用的角度出發,但由于零售業態不同,故不強求一律,定為“宜設置”。
4.1.10 有的商店建筑因為靠墻的柜區貨架遮光或營業廳縱深太大時,天然采光起不了什么作用,但從環保節能和提高室內舒適度的原則出發,制訂了本條規定。
4.1.11 我國、英、美的有關標準及日本商店建筑規范均規定,營業廳或公共空間采用自然通風時,窗戶等開口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于樓地板面積的1/20(或稱5%),故沿此作為一般應遵守的規定。鑒于我國幅員廣闊,常年氣溫較高的地區應根據具體情況而適當加大開口面積,最好采取有組織的通風措施(如穿堂風、天井拔風等)。
4.1.12 對商店建筑進行節能設計,可以保證采暖和空調的效果,降低建筑的運行費用。
4.2 營業區
4.2.1 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商品的種類、選擇性和銷售量進行分柜、分區或分層,且顧客密集的銷售區應位于出入方便區域;
2 營業廳內的柱網尺寸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零售業態和建筑結構選型等進行確定,應便于商品展示和柜臺、貨架布置,并應具有靈活性。通道應便于顧客流動,并應設有均勻的出入口。
4.2.2 營業廳內通道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注:1 當通道內設有陳列物時,通道最小凈寬度應增加該陳列物的寬度;
2 無柜臺營業廳的通道最小凈寬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表的規定基礎上酌減,減小量不應大于20%;
3 菜市場營業廳的通道最小凈寬宜在本表的規定基礎上再增加20%。
4.2.3 營業廳的凈高應按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確定,并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注:1 設有空調設施、新風量和過渡季節通風量不小于20m3/(h·人),并且有人工照明的面積不超過50m2的房間或寬度不超過3m的局部空間的凈高可酌減,但不應小于2.40m;
2 營業廳凈高應按樓地面至吊頂或樓板底面障礙物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4.2.4 營業廳內或近旁宜設置附加空間或場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服裝區宜設試衣間;
2 宜設檢修鐘表、電器、電子產品等的場地;
3 銷售樂器和音響器材等的營業廳宜設試音室,且面積不應小于2m2。
4.2.5 自選營業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營業廳內宜按商品的種類分開設置自選場地;
2 廳前應設置顧客物品寄存處、進廳閘位、供選購用的盛器堆放位及出廳收款位等,且面積之和不宜小于營業廳面積的8%;
3 應根據營業廳內可容納顧客人數,在出廳處按每100人設收款臺1個(含0.60m寬顧客通過口);
4 面積超過1000m2的營業廳宜設閉路電視監控裝置。
4.2.6 自選營業廳的面積可按每位顧客1.35m2計,當采用購物車時,應按1.70m2/人計。
4.2.7 自選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4.2.7的規定,并應按自選營業廳的設計容納人數對疏散用的通道寬度進行復核。兼作疏散的通道宜直通至出廳口或安全出口。
注:當采用貨臺、貨區時,其周圍留出的通道寬度,可按商品的可選擇性進行調整。
4.2.8 購物中心、百貨商場等綜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飲食、文娛等部分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2.9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內連續排列的商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商鋪的作業運輸通道宜另設;
2 商鋪內面向公共通道營業的柜臺,其前沿應后退至距通道邊線不小于0.50m的位置;
3 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間距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4.2.10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內連續排列的商鋪之間的公共通道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4.2.10的規定。
表4.2.10 連續排列的商鋪之間的公共通道最小凈寬度
注:主要通道長度按其兩端安全出口間距離計算。
4.2.11 大型和中型商場內連續排列的飲食店鋪的灶臺不應面向公共通道,并應設置機械排煙通風設施。
4.2.12 大型和中型商場內連續排列的商鋪的隔墻、吊頂等裝修材料和構造,不得降低建筑設計對建筑構件及配件的耐火極限要求,并不得隨意增加荷載。
4.2.13 大型和中型商店應設置為顧客服務的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設置休息室或休息區,且面積宜按營業廳面積的1.00%~1.40%計;
2 應設置為顧客服務的衛生間,并宜設服務問訊臺。
4.2.14 供顧客使用的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前室,且廁所的門不宜直接開向營業廳、電梯廳、顧客休息室或休息區等主要公共空間;
2 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不允許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3 中型以上的商店建筑應設置無障礙專用廁所,小型商店建筑應設置無障礙廁位;
4 衛生設施的數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的規定,且衛生間內宜配置污水池;
5 當每個廁所大便器數量為3具及以上時,應至少設置1具坐式大便器;
6 大型商店宜獨立設置無性別公共衛生間,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的規定;
7 宜設置獨立的清潔間。
4.2.15 倉儲式商店營業廳的室內凈高應滿足堆高機、叉車等機械設備的提升高度要求。貨架的布置形式應滿足堆高機、叉車等機械設備移動貨物時對操作空間的要求。
4.2.16 菜市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菜市場內設置商品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包括顧客避讓寬度;
2 商品裝卸和堆放場地應與垃圾廢棄物場地相隔離;
3 菜市場內凈高應滿足通風、排除異味的要求;其地面、貨臺和墻裙應采用易于沖洗的面層,并應有良好的排水設施;當采用明溝排水時,應加蓋箅子,溝內陰角應做成弧形。
4.2.17 大型和中型書店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營業廳宜按書籍文種、科目等劃分范圍或層次,顧客較密集的售書區應位于出入方便區域;
2 營業廳可按經營需要設置書展區域;
3 設有較大的語音、聲像售區時,宜提供試聽設備或設試聽、試看室;
4 當采用開架書廊營業方式時,可利用空間設置夾層,其凈高不應小于2.10m;
5 開架書廊和書庫儲存面積指標,可按400冊/m2~500冊/m2計;書庫底層入口宜設置汽車卸貨平臺。
4.2.18 中藥店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營業部分附設門診時,面積可按每一名醫師10m2計(含顧客候診面積),且單獨診室面積不宜小于12m2;
2 飲片、藥膏、加工場和熬藥間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和防火標準的規定。
4.2.19 西醫藥店營業廳設計應按藥品性質與醫療器材種類進行分區、分柜設置。
4.2.20 家居建材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底層宜設置汽車卸貨平臺和貨物堆場,并應設置停車位;
2 應根據所售商品的種類和商品展示的需要,進行平面分區;
3 樓梯寬度和貨梯選型應便于大件商品搬運;
4 商品陳列和展示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和防火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4.2.1 營業廳為商店中常見形式,區別于自選營業廳、連續排列店鋪的營業場而定的名詞。按款序說明如下:
1 商品選擇性是指顧客選購商品對其價格、外觀和質量要求的程度。商品銷售量是指一定周期內,某商品類被售出的數量。日用商品柜內的銷售量大,但挑選時間卻較短,顧客密集,因此要求設在顧客出入方便的區域。相對來說,高檔商品區的顧客來往不頻繁,但挑選時間較長,可設于相對僻靜處。大件商品區可以相對獨立,考慮搬運關系,建議接近庫房與外出口。
2 營業廳內布置需考慮商品的類別,柜臺和貨架的靈活布置經常受制約于平面形狀與柱網尺寸;而且營業廳的內部設計也不宜過分講求形式和通道迂回,否則反使顧客流動不暢、不安全以及減少商品展示量。
營業廳需根據其內容布置要求而選用適當的柱網參數。我國的商店建筑設計與實踐一般認為,大于或等于6.00m、7.50m、9.00m較合理,且有一定范圍內的靈活性,其中9.00m柱網或7.50m柱網間雜大于或等于9.00m柱距可以滿足商業多功能用途要求,綜合性商業建筑為適應其他功能及地下車庫等需要也可選用7.20m、7.80m柱距,多層住宅的底層商店因受上部開間與跨度的制約,使商店內部布置變化不大。國外資料有多層營業廳采用12.00m柱網的,但從國內目前情況看,由于結構需要增加層高和造價,而平面布置并不緊湊,可見并非柱網越大越好。表1列出了商店建筑柱網參數與平面布置及推薦使用業態的關系。
注:當單層營業廳采用桁架、薄膜大梁等屋蓋結構時,不在表1的推薦范圍內。
4.2.2 營業廳內的通道大多位于兩個相平行的柜臺之間,其最小凈寬度是根據顧客靠柜活動各占去的寬度(0.40m~0.60m),再加上中間供顧客流動時每股人流的寬度(成人0.70m、兒童0.50m)與股數而定。當兩邊柜臺長度較短時,確定往返各一股即可,較長時則要求多股寬度。在菜市場內,為避免生鮮菜品等沾污他人衣物和高峰時較擁擠,建議適當增加通道寬度,反之,無柜售區和顧客相對較少商店可酌減通道寬度。
4.2.3 關于營業廳的凈高,僅定一個低限是不夠的,只有根據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來確定,才較為合適。
靠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的營業廳,其凈高是按設計上常用的營業廳的進深和凈高比例的經驗數據進行確定的。
對于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營業廳,規定最小凈高為3.00m,同時考慮某些全年設有不間斷空調又有人工照明的面積不超過50m2的房間或寬度不超過3m的局部空間的凈高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2.40m。
營業廳內頂樓板至吊頂上空通常被大斷面通風道、自動滅火系統的管道等占用,當采用無梁樓板下平頂送風及側向送風方案時需占用1.50m~1.80m的高度,若采用梁式樓板下平頂送風,則占用更大高度?傊,營業廳3.00m凈高,層高需4.50m~5.10m,如選擇適當的風管布置方式,使營業廳內相當一部分位于分、支風道或無風道處還可得到較大的凈高,按本規范表4.2.3的低限規定也可在停電的情況下保持營業廳內的空氣條件。
4.2.4 較大的營業廳為銷售商品需要而附設的空間或場地,是為商品整理或檢修所用。
4.2.5、4.2.6 自選營業廳的營業方式是顧客先寄存隨身攜帶物品后,進入開架商品場地內直接挑選商品,按標價付款。為方便顧客和避免發生丟失商品等事件,廳內既需按商品種類分區,又需在廳前設置必要的設施。
根據調查:進廳時需寄存隨帶物的顧客約占30%,出廳時需結賬付款的顧客占30%~50%。按每次結賬耗時20s計,則100人出廳共計10min~17min,該數據與顧客在廳內滯留時間相近,即營業滿負荷時顧客可源源進出,故按每百名顧客設收款臺1個(含0.6m寬顧客通過口),這既符合使用要求,又與疏散要求取得一致。經測算。按每百名顧客所需要的廳前設施面積為11m2(當采用購物車時,則為13.6m2),其分配如下:
1)廳前供顧客逗留位置和進口閘等占5.50m2;
2)顧客衣物寄存處需占2.20m2,按每1.00m柜臺長、2.20m柜區深范圍內,在柜臺背設3×3格和靠墻設3×7格共30格衣物架計;
3)收款臺和0.60m寬單股顧客通道1個,占3.30m2;
4)按是否需采用購物車,當需要時再增加2.60m2(購物車可疊放)。
所以規定廳前設施用地不宜小于營業廳面積的8%。
在自選營業廳的選購區內,貨架所占場地約25%,通道空地約占75%,按每一顧客占通道空地面積為0.95m2計,則折算成營業廳面積指標為:0.95×1/0.75×1.08=1.35m2(含廳前設施占地)。使用購物車時再增加每車占通道和堆放地面積0.35m2,則每一顧客為1.70m2計。
4.2.7 本條確定的自選營業廳內通道最小凈寬度的理由如下:
1 自選營業廳內,貨架寬度一般為0.40m,高向分三四格不等,兩個貨架背靠背成組排列,貨架之間空出通道,其寬度按每顧客取貨活動需0.60m~0.70m寬度和中間通行需每股0.70m寬(用購物車時加寬至0.80m)的總數而確定,當通道長度超過15m時,按往返各一股人流計。此外尚需考慮柱網尺寸,使平面布置緊湊(常用柱距參數為6.00m、7.20m、7.50m等)。
2 在貨臺或貨區的范圍內,由于商品選擇性強弱而影響顧客停留時間長短,故其周圍留出的通道寬度需酌情而定。與各取貨通道相垂直的通道內,因人流或購物車匯合,故需較大的凈寬。
4.2.9 關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內連續排列的商鋪的設計規定,是根據國內和國外該類商店建筑的實際情況,分析其利弊,為保證安全和衛生而制定的。
4.2.10 在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內連續排列商鋪時,各商鋪間的公共通道(也稱內街)根據商店建筑的平面形狀及通道布置方式來確定較為適當。例如,有的商店建筑面積雖不太大,但平面為縱向長方形且可布置的出入口不多,則需要較寬的縱向長通道才能滿足人員流動。相反,有的商店建筑面積雖大,但平面方整,又可布置多處出入口,可以采用主、次通道網絡布置的方式,通道寬度就因其位置與長度而異。從商店建筑內顧客活動情況看,顧客主要逗留在各店鋪,而公共通道僅供顧客駐足觀望、出入店鋪和來往通行所用。因此,根據公共通道的主次、兩側或僅一側設鋪面以及長度(均關系到人流量大小)來確定通道不同的寬度。為避免內部運輸和顧客流動相混雜,在必要時加設內部作業通道。
4.2.11 目前商店建筑中設風味小吃情況較多,如連續排列的飲食店鋪面向公共通道設灶臺,油氣四溢,將嚴重影響場內空氣質量,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良好的機械排煙通風措施,才能保證商店內的空氣質量,方便顧客。
4.2.12 調查發現,一些商場在進行裝修、分隔鋪面或二次建造時,違反原建筑物構件及配件的耐火極限規定或超設計規定的荷載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制定本強制性條文進行規定。
4.2.13 大型和中型商店內顧客逗留時間較長,故應設置為顧客服務的設施。本條內容需說明如下:
1 顧客休息面積按營業廳面積的1.00%~1.40%設計,假如營業廳面積為600m2,可以設置6m2~8m2的休息區,并可以在某一柱跨的通道旁來解決;當營業廳面積為3500m2時,可以在大廳一隅或近旁設35m2~50m2的休息室或休息區,這對顧客與商店都有利。
2 當營業廳為多層或面積較大時,在主要出入口設置服務問訊臺,可以方便顧客,并體現商店服務宗旨。
4.2.14 商店建筑的顧客衛生間設計應方便顧客,不影響顧客的購物心理和購物環境。
4.2.15 由于倉儲式商店的營業廳既儲存商品又銷售商品,貨物需靠堆高機和叉車等提升設備來進行的運送,因此營業廳的室內凈高及貨架的布置形式需滿足這些提升設備的運行和操作等對空間的要求。
4.2.16 菜市場建筑設計,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在本條內補充了三款規定。菜市場類建筑,需避免常見的場內交通秩序紊亂和衛生條件差的情況。一般菜市場建筑靠自然通風,故其凈高度(平面縱深較大時,需盡可能加排氣窗)應較一般商店的凈高度要大些,并要經常沖洗場地等,才能具有良好通風、排除異味的衛生條件。
4.2.17 大型和中型書店的經營方式,不僅要在營業廳直接對顧客零售,還要分開設置批量出售和郵購業務的用房。由于書店多以開架方式讓顧客自選,因此可以充分利用營業廳的空間設夾層書廊(相似于圖書館開架閱覽室)。這種夾層及書庫的凈高度都不必太大,只要不小于2.10m即可。進出書庫的書籍包裝單件重量很大,故書庫底層入口設汽車卸貨平臺,可方便操作和減輕體力消耗。書庫內存放書籍,含通道在內,每平方米可以容400冊~500冊(視書籍尺寸大小),未拆包的書籍在地面堆垛時,存放的更多。
4.2.18 由于中藥加工制作的特殊性,為保證藥品的質量和安全,要注意加工場和熬藥間的衛生和防火安全。
4.2.19 西醫藥店通常以銷售藥品和常用輕便醫療器材為主。大型和中型藥店雖分設售區較多,但總的只分藥品和醫療器械兩大類(也有單獨銷售醫療器械的商店)。按規定,內服藥和注射針劑藥不能與外用、有毒藥和敷料等混在一起,需分開出售,以防誤售引起事故。
4.2.20 家居建材商店為專業店中對面積規模要求較大的特殊類型商店,出售的商品一般體積較大而且多數易燃,因此,在設計時應對卸貨、賣場布置、樓梯、電梯和消防等方面進行考慮。
4.3 倉儲區
4.3.1 商店建筑應根據規模、零售業態和需要等設置供商品短期周轉的儲存庫房、卸貨區、商品出入庫及與銷售有關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儲存庫房可分為總庫房、分部庫房、散倉。
4.3.2 儲存庫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建的儲存庫房或設在建筑內的儲存庫房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標準的規定,并應滿足防盜、通風、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2 分部庫房、散倉應靠近營業廳內的相關銷售區,并宜設置貨運電梯。
4.3.3 食品類商店倉儲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商品的不同保存條件,應分設庫房或在庫房內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2 各用房的地面、墻裙等均應為可沖洗的面層,并不得采用有毒和容易發生化學反應的涂料。
4.3.4 中藥店的倉儲區宜按各類藥材、飲片及成藥對溫濕度和防霉變等的不同要求,分設庫房。
4.3.5 西醫藥店的倉儲區應設置與商店規模相適應的整理包裝間、檢驗間及按藥品性質、醫療器材種類分設的庫房;對無特殊儲存條件要求的藥品庫房,應保持通風良好、空氣干燥、無陽光直射,且室溫不應大于30℃。
4.3.6 儲存庫房內存放商品應緊湊、有規律,貨架或堆垛間的通道凈寬度應符合表4.3.6的規定。
注:1 單個貨架寬度為0.30m~0.90m,一般為兩架并靠成組;堆垛寬度為0.60m~1.80m;
2 儲存庫房內電瓶車行速不應超過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設置不小于6m×6m的回車場地。
4.3.7 儲存庫房的凈高應根據有效儲存空間及減少至營業廳垂直運距等確定,應按樓地面至上部結構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間的垂直高度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貨架的儲存庫房凈高不應小于2.10m;
2 設有夾層的儲存庫房凈高不應小于4.60m;
3 無固定堆放形式的儲存庫房凈高不應小于3.00m。
4.3.8 當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商品臨時儲存、驗收、整理和加工場地時,應采取防潮、通風措施。
條文說明
4.3.1、4.3.2 大型和中型商店的倉儲工藝流程一般為:進貨驗收(附臨時堆放場地)后才進總庫房,再經分檢、整理及加工(按需要),最后送至各分部庫房、散倉,由營業廳各售區把商品售出(也可以直接從總、分庫房提取大件或批量商品,不必經營業廳)。倉儲區設有獨立的內部交通安排和對外出入口。小型店可精簡與機動用房合并,但均遵循該工藝要求。
倉儲區最基本的要求是保證放置商品的庫房面積與營業廳內商品的銷售量相平衡。
平面布置上,一般使分庫房靠近營業廳的有關售區,如為多層建筑時,盡量把有關分庫房設于營業廳同層或錯半、一層(即庫房層高協調為營業廳層高的1/2或2/3);散倉以緊靠有關售區設置為宜。
4.3.3 對于食品類的存放,由于食品易霉變(如糕點、熟食品)、互相串味(如茶葉和調味香料之間)、污染(如生鮮品對熟食品),故應根據儲存條件,分設庫房或作隔離,以及設置冷藏庫。為保證庫房的衛生條件,一般用房均需定期進行沖洗。
4.3.4 中藥材及其飲片、成藥大多是以植物或動物為原料,容易霉變、蟲蝕,大型和中型藥店的倉儲區應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售出的藥材及其飲片和成藥的質量,避免藥品變質。
4.3.5 大型和中型西藥店倉儲區的儲存對象是藥品和醫療器械。有些藥品需冷藏(如抗生素類),但其存量較少時,采用冷柜儲存即可。
4.3.6 儲存庫房內存放商品,為提高庫容量,需緊湊地、有規律地、成組成排地設置貨架或堆垛,但要留出貨架或堆垛與墻面間的通風距離,以及通道供人手操作或小車通行所需要的寬度。在本規范表4.3.6內,當存放商品包裝件僅0.30m深時,供人手操作的通道寬度為0.70m即可;當包裝件達0.90m深時,則操作通道寬度需1.25m寬。與各貨架或堆垛相垂直的連接各主通道,則根據其長度及預計小車錯位的可能性而定為1.50m~1.80m寬。當儲存庫房內設電瓶車或叉車的單行道時,其寬不應小于2.50m,且行速要限制在75m/min以下,車道最好取直,否則在轉向處設6m×6m回車場地(該類車的最小轉彎外半徑為2.10m~3.26m不等,按產品說明書而定)。
4.3.7 儲存庫房的凈高取決于商品存放方法、堆置高度,并要避免上部過多無用空間存在。一般手取貨架高約2m;當使用小梯輔助時,貨架高在3m內較安全。硬質箱簍可堆置較高,但也有限度。有些倉庫凈高較大時,在半高處設一夾層,便有兩層平面可堆貨,以增加庫容量。倉庫的凈高,是由地面至頂結構主梁(或下弦)間垂直高度,故一般已留有空間供安裝自動噴淋等滅火裝置之用。
4.3.8 某些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設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當沒有適當的防潮、通風措施,作為倉儲輔助用房及臨時儲存庫房時,需避免水漬(特別雨季倒灌)、潮濕對商品的影響。
4.4 輔助區
4.4.1 大型和中型商店輔助區包括外向櫥窗、商品維修用房、辦公業務用房,以及建筑設備用房和車庫等,并應根據商店規模和經營需要進行設置。
4.4.2 大型和中型商店應設置職工更衣、工間休息及就餐等用房。
4.4.3 大型和中型商店應設置職工專用廁所,小型商店宜設置職工專用廁所,且衛生設施數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 14的規定。
4.4.4 商店建筑內部應設置垃圾收集空間或設施。
條文說明
4.4.1 商店建筑的輔助區一般占總面積的15%~25%。但根據當今商店建筑的發展狀況,有些輔助區不一定要設在商店建筑內部,由此可大大提高商店營業面積的比例。但是鑒于目前商店建筑,尤其是城市繁華區的商店,存在較嚴重的最大化營業空間,最小化輔助空間的趨向,導致輔助區面積嚴重不足,問題叢生。因此,大型和中型商店應該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合理的輔助區面積。
4.4.2 通過對多個不同業態、不同規模商店的調查,發現普遍存在缺乏職工工間休息和就餐空間的現象,職工的這些活動只有利用疏散樓梯間等公共空間進行,既影響商店形象,也對顧客造成不便。
4.4.4 設置垃圾間是一種當前條件下比較經濟適用的垃圾收集方式,但應注意使垃圾從收集、運輸到處理過程完全封閉,減少不同種類垃圾的交差污染,杜絕垃圾的二次污染。垃圾處理間的不足之處是要占用建筑空間,還需要利用人工進行分類和運出。
5 防火與疏散
5.1 防 火
5.1.1 商店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5.1.2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宜獨立設置;當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與其他儲存庫房合建時,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
5.1.3 專業店內附設的作坊、工場應限為丁、戊類生產,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5.1.4 除為綜合建筑配套服務且建筑面積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建筑的其他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建筑其他部分隔開。
5.1.5 商店營業廳的吊頂和所有裝修飾面,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并應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級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規定。
條文說明
5.1.1 商店建筑屬民用建筑類,與其有關的防火與疏散設計問題,已在國家現行有關防火規范作了較全面的規定,但因商店建筑有其個性,所以本章作針對性的補充規定。
5.1.2 為防止火災的蔓延,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宜獨立設置;對于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的儲存庫房,因條件所限與其他儲存庫房合建時,需進行防火分隔。
5.1.3 專業店附設的作坊、工場因與營業廳、庫房連成一片,為保證安全,需消除火災危險性。當食品商店等作坊內設有明火爐灶時,只要注意用火安全,仍可以保證安全,故可以限為丁類、戊類生產,并明確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
居住建筑人員疏散速度慢,丁類生產又包括了一些較大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噪聲也較大,因此規定居住建筑不應附設丁類生產作坊、工場。
5.1.4 多層、高層綜合性建筑物的商店部分與建筑其他部分間的防火分隔主要是指隔墻、樓板及出入口。但在旅館等建筑中配套設置的商店,因功能聯系緊密,規模較小,人員密度低,可以不按該條執行。5.1.5 據了解,近年來商店營業廳的裝修不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級規定的事例較多,尤其是再次裝修時多半采用易燃材料,例如采用紙質、木質和化學材料的吊頂,以及在吊頂內敷設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定的電線和接頭;又例如公共樓梯間、走道等疏散通道也采用易燃的飾面材料,還把原有電線、接頭和開關也封閉在內,這些做法均為造成火災的隱患。大多數商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或二級,小型商店雖也有三級的,但按國家現行有關防火規范的規定,這些部位需分別采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
5.2 疏散
5.2.1 商店營業廳疏散距離的規定和疏散人數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5.2.2 商店營業區的底層外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等的寬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5.2.3 商店營業廳的疏散門應為平開門,且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凈寬不應小于1.40m,并不宜設置門檻。
5.2.4 商店營業區的疏散通道和樓梯間內的裝修、櫥窗和廣告牌等均不得影響疏散寬度。
5.2.5 大型商店的營業廳設置在五層及以上時,應設置不少于2個直通屋頂平臺的疏散樓梯間。屋頂平臺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不宜小于最大營業層建筑面積的50%。
條文說明
5.2.1、5.2.2 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執行。
5.2.3 本條是按照國家現行防火規范內適于商店營業廳的門寬度等有關規定所編寫的。
5.2.4 按照國家現行防火規范有關規定,疏散通道和樓梯間內不得有任何影響疏散寬度的設施,本條規定也是按《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要求,控制商店營業廳內的裝修。
5.2.5 本條借鑒了中國臺北《建筑技術規則》和日本《商店建筑設計規范》,當商業建筑等的五層及以上之樓層供公共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供避難使用的屋頂平臺,其面積不得小于建筑(水平投影)面積的1/2,并在該面積范圍內不得建筑其他設施;并且建筑物內通達屋頂避難層的樓梯不少于2個。我國現行的防火規范雖無類似規定,但今后百貨商店、商場將建筑面積趨大、建筑層數趨多,為人員密集場所的應急疏散也宜多加這個措施,故訂出本條。
6 室內環境
6.1 一般規定
6.1.1 商店建筑應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采用自然通風時,其通風開口有效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4.1.11條的規定。當自然通風開口有效面積不滿足自然通風的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
6.1.2 商店建筑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規定。
條文說明
6.1.1 商店建筑的熱環境舒適性要求較高,利用自然通風能夠改善室內空氣品質,解決夏季或過渡季節的室內熱舒適性問題,減少空調開啟時間。而對于體量大,人流多的商店建筑,單純一種通風方式往往由于通風量不足而影響室內舒適度,所以商店建筑自然通風要綜合考慮場地條件,氣候環境,室內布局等因素,借助多種通風方式來調節室內熱環境舒適度。
6.2 室內材料
6.2.1 商店建筑室內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所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規定。
6.2.2 商店建筑的營業廳和人員通行區域的地面、樓面面層材料應耐磨、防滑。
6.3 保溫隔熱
6.3.1 商店建筑圍護結構應進行熱工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規定,圍護結構應通過結露驗算。
6.3.2 商店建筑營業廳的東、西朝向采用大面積外窗、透明幕墻以及屋頂采用大面積采光頂時,宜設置外部遮陽設施。
6.4 室內聲環境
6.4.1 商店建筑室內聲環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規定。
7 建筑設備
7.1 給水排水
7.1.1 商店建筑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且用水定額及給水排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規定。
7.1.2 生活給水系統宜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7.1.3 空調冷卻用水應采用循環冷卻水系統。
7.1.4 衛生器具和配件應采用節水型產品,公共衛生間宜采用延時自閉式或感應式水嘴或沖洗閥。
7.1.5 給水排水管道不宜穿過櫥窗、壁柜等設施;營業廳內的給水、排水管道宜隱蔽敷設。
7.1.6 超級市場生鮮食品區、菜市場應設給水和排水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給水管道的出口不得被任何液體或雜質所淹沒;
2 鮮活水產品區給水宜設置計量設施;
3 采用明溝排水時,排水溝與排水管道連接處應設置格柵或帶網框地漏,并應設水封裝置。
7.1.7 對于可能結露的給水排水管道,應采取防結露措施。
條文說明
7.1.2 商店建筑充分利用市政管網水壓直接供水,可以節約能源,并減少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
7.1.3 空調冷卻水循環使用,可以節約水資源。
7.1.5 給水排水管道通過櫥窗、壁柜等設施時,既妨礙管道的維修又影響該處使用,因此在條件許可時,給水排水管道不要穿越櫥窗和壁柜等設施。
7.2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7.2.1 商店建筑應根據規模、使用要求及所在氣候區,設置供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系統,并應根據當地的氣象、水文、地質條件及能源情況,選擇經濟合理的系統形式及冷、熱源方式。
7.2.2 當設置供暖、通風及空氣調節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室外自然空氣冷卻時,營業廳的溫度不應高于32℃;
2 當設置供暖設施時,供暖房間室內設計溫度應符合表7.2.2-1的規定;
3 當設置空氣調節時,空調房間室內設計計算參數應符合表7.2.2-2的規定;
注:空氣調節系統冬季供熱時,室內溫度18℃~20℃;空氣調節系統冬季供冷時,室內溫度20℃~24℃。
4 營業廳、室的新風量不應小于15m3/(h·人),且應保證稀釋室內污染物所需新風量。
7.2.3 供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供暖設施時,不得采用有火災隱患的采暖裝置;
2 對于設有供暖的營業廳,當銷售商品對防靜電有要求時,宜設局部加濕裝置;
3 通風道、通風口應設消聲、防火裝置;
4 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兼隔聲構造,并不宜直接開門相通;
5 平面面積較大、內外分區特征明顯的商店建筑,宜按內外區分別設置空調風系統;
6 大型商店建筑內區全年有供冷要求時,過渡季節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氣冷卻,供暖季節宜采用室外自然空氣冷卻或天然冷源供冷;
7 對于設有空調系統的營業廳,當過渡季節自然通風不能滿足室內溫度及衛生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并應滿足室內風量平衡;
8 空調及通風系統應設空氣過濾裝置,且初級過濾器對大于或等于5μm的大氣塵計數效率不應低于60%,終極過濾器對大于或等于1μm的大氣塵計數效率不應低于50%;
9 當設有空調系統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規定設置排風熱回收裝置,并應采取非使用期旁通措施;
10 人員密集場所的空氣調節系統宜采取基于CO2濃度控制的新風調節措施;
11 嚴寒和寒冷地區帶中庭的大型商店建筑的門斗應設供暖設施,首層宜加設地面輻射供暖系統。
條文說明
7.2.2 本條部分條款的說明如下:
1 當商店營業廳空氣溫度高于32℃時,對長時間在營業廳內工作人員的健康是很不利的,工作狀態不能得到保證;同時顧客沒有舒適的購物和消費環境。
2 因商品儲存的需要等情況,對室內溫度有一定要求而設空調。
4 最小新風量應按照人員密度(PF)確定,PF≤0.4時為19m3/(h·人),0.4<PF≤1.0時為16m3/(h·人),PF>1.0時為15m3/(h·人),且人員密度大時單位面積新風量不應低于人員密度小時單位面積新風量。
7.2.3 本條規定了供暖通風及空氣調節系統設置的要求。
3 進入營業廳的通風道設消聲裝置,是為了防止過大的機械噪聲傳至營業廳;回風口設防火裝置,是為了杜絕煙頭等火源被吸回風道傳至各處而釀成火災。
5 全空氣的空氣調節系統分內外區設置系統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商店建筑單層面積大,內外區特征明顯,系統分內外區設置能較好地滿足不同區域室內溫度的要求,節省系統運行能耗。
6 大型商店建筑空調內熱負荷很大,為節省人工冷源系統能耗,過渡季節宜與建筑設計密切配合,優先考慮建立自然通風系統。當無法自然通風或供暖季節需供冷時,最好采用天然冷源供冷,即考慮利用冷卻塔供冷或送新風自然供冷。
7 過渡季節機械通風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營業廳沒有對外開窗或設固定窗,空調冷源系統停運時,房間室內溫度及衛生條件均不能滿足使用要求。
8 空氣過濾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商店建筑人員多且流動性大,為保證在室人員的健康,將室內空氣中病菌數量控制在適當的范圍內;設兩級過濾是為了保護終級過濾器,提高其使用壽命。
9 熱回收裝置的設置,有利于節約能源,但需根據當地的氣候特點和建筑的具體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根據具體情況可采用全熱回收裝置,也可采用顯熱回收裝置;設全熱回收裝置時,其熱焓效率不低于60%。
10 新風量的調節要求,一般商店建筑人員密度大,空調新風負荷大,但人員密度變化也大;為節約能源,在滿足衛生要求的前提下,最好能調節新風量,新風量可以根據室內CO2濃度控制。
11 嚴寒及寒冷地區帶中庭的商場,在熱壓作用下大門冷風滲透嚴重,宜在門斗內設置供暖設施,如熱風幕,暖風機等,首層宜加設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以改善首層空調效果。
7.3 電氣
7.3.1 商店建筑的用電負荷應根據建筑規模、使用性質和中斷供電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等進行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型商店建筑的經營管理用計算機系統用電應為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營業廳的備用照明用電應為一級負荷,營業廳的照明、自動扶梯、空調用電應為二級負荷;
2 中型商店建筑營業廳的照明用電應為二級負荷;
3 小型商店建筑的用電應為三級負荷;
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用電負荷等級應與建筑物最高用電負荷等級相同,并應設置不間斷供電電源;
5 消防用電設備的負荷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7.3.2 商店建筑的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設計應與室內設計和商店工藝設計同步進行;
2 平面和空間的照度、亮度宜配制恰當,一般照明、局部重點照明和裝飾藝術照明應有機組合;
3 營業廳應合理選擇光色比例、色溫和照度。
7.3.3 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規定。當商店營業廳無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時,宜將設計照度提高一級。
7.3.4 大型和中型百貨商場宜設重點照明,收款臺、修理臺、貨架柜等宜設局部照明,櫥窗照明的照度宜為營業廳照度2倍~4倍,商品展示區域的一般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7.3.5 營業廳照明應滿足垂直照度的要求,且一般區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柜臺區的垂直照度宜為100lx~150lx。
7.3.6 營業廳的照度和亮度分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般照明的均勻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低于0.6;
2 頂棚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3倍~0.9倍;
3 墻面的亮度不應大于工作區的亮度;
4 視覺作業亮度與其相鄰環境的亮度之比宜為3:1;
5 需要提高亮度對比或增加陰影的部位可裝設局部定向照明。
7.3.7 商店建筑的照明應按商品類別選擇光源的色溫和顯色指數(Ra),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處宜采用高色溫光源,在低照度處宜采用低色溫光源;
2 主要光源的顯色指數應滿足反映商品顏色真實性的要求,一般區域,Ra可取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區域,Ra宜大于85;
3 當一種光源不能滿足光色要求時,可采用兩種及兩種以上光源的混光復合色。
7.3.8 對變、褪色控制要求較高的商品,應采用截阻紅外線和紫外線的光源。
7.3.9 對于無具體工藝設計且有使用靈活性要求的營業廳,除一般照明可作均勻布置外,其余照明宜預留插座,且每組插座容量可按貨柜、貨架為200W/m~300W/m及櫥窗為300W/m~500W/m計算。
7.3.10 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營業廳應設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統;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設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統。
7.3.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疏散通道的地面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7.3.12 商店建筑應急照明的設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執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應設置備用照明,且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 小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宜設置備用照明,且照度不應低于30lx;
3 一般場所的備用照明的啟動時間不應大于5.0s;貴重物品區域及柜臺、收銀臺的備用照明應單獨設置,且啟動時間不應 大于1.5s;
4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應設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應低于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應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設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應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備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5 當商店一般照明采用雙電源(回路)交叉供電時,一般照明可兼作備用照明。
7.3.13 商店建筑除消防負荷外的配電干線,可采用銅芯或電工級鋁合金電纜和母線槽,營業區配電分支線路應采用銅芯導線。
7.3.14 對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線纜的絕緣和護套應采用低煙低毒阻燃型。
7.3.15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場所內導線明敷設時,應穿金屬管、可繞金屬電線導管或金屬線槽敷設。
7.3.16 對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除消防設備及應急照明外,配電干線回路應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
7.3.17 小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照明宜設置防火剩余電流動作報警裝置。
7.3.18 商店建筑的電子信息系統應根據其經營性質、規模、管理方式及服務對象的需求進行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大廳、休息廳、總服務臺等公共部位,應設置公用直線電話和內線電話,并應設置無障礙公用電話;小型商店建筑的服務臺宜設置公用直線電話;
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商業區、倉儲區、辦公業務用房等處,宜設置商業管理或電信業務運營商寬帶無線接入網;
3 商店建筑綜合布線系統的配線器件與纜線,應滿足千兆及以上以太網信息傳輸的要求,并應預留信息端口數量和傳輸帶寬的裕量;每個工作區應根據業務需要設置相應的信息端口;
4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應設置電信業務運營商移動通信覆蓋系統,以及商業管理無線對講通信覆蓋系統;
5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應在建筑物室外和室內的公共場所設置信息發布系統;
6 銷售電視機的營業廳宜設置有線電視信號接口;
7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區應設置背景音樂廣播系統,并應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動控制;
8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應按區域和業態設置建筑能耗監測管理系統;
9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設置智能卡應用系統,并宜與商店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10 商店建筑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設置顧客人數統計系統,并宜與商場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12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宜設置商業信息管理系統,并應根據商店規模和管理模式設置前臺、后臺系統管理軟件。
7.3.19 商店建筑電氣節能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等的規定。
條文說明
7.3.2 商店建筑的照明應以顯示商品特點、吸引顧客、美化室內環境,以及展示營業廳特定光色氣氛為目的。
7.3.5 柜臺區的垂直照度近街處取低值,廳內深處取高值。
7.3.8 變、褪色控制要求較高的商品是指絲綢、字畫類等商品。
7.3.9 預留插座是供貨柜、貨架或櫥窗的局部照明取電用。
7.3.10 在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統是保證人流快速疏散的必要條件。大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由于空間大,柜臺、展架等布置復雜,火災時人群易慌亂,因此需要設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統。
7.3.13 近40年來,電工級鋁合金電纜和母線槽在國外一直大量使用。工程實踐表明,在商店建筑消防負荷外的配電干線線路中推廣應用這種成熟的技術是安全可靠的,能起到節省資源、節約能源的效果;配電分支線路由于導體截面比較小,為保證其供電的安全,仍應強調必須采用銅芯導線。
7.3.14 大型和中型商店客流量大、人員多,如果采用不阻燃,或者非低煙無鹵的纜線,一旦燃燒,各類線纜延燃快、毒性大,易造成人員的死傷,需予以禁止。
7.3.16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營業廳照明、配電干線(除消防設備及應急照明外)回路,布線繁雜、不便于維護,設置剩余電流動作報警系統是防止其發生電氣火災的必要措施。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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