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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合一”場所+有效的“防火分隔”,存在哪些安全隱患,如何防范?

 
沈陽歐特美得全鋼防火系統 2024年10月25日 14:43 遼寧
很多人都聽說過“三合一”場所這個名詞,可到底什么是“三合一”場所?和我們的生活有關系嗎?這種類型的空間究竟有什么危險?
 什么是“三合一場所”“三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倉儲、經營一種或一種以上使用功能違章混合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的建筑。該同一建筑空間可以是一獨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與其他使用功能之間未設置有效的防火分隔。(藍字部分必須同時滿足)
 

錯誤理解很多人錯誤地認為“三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倉儲、經營三種當中的任意兩種同時存在,即空間數量加起來共三種(如:住宿+生產+倉儲、住宿+生產+經營、住宿+倉儲+經營),才叫“三合一”場所,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因此在他們的認知中還存在所謂的“二合一”場所(如:住宿+生產、住宿+倉儲、住宿+經營)或“四合一”場所(住宿+生產+倉儲+經營)的錯誤概念。事實上沒有“二合一”場所或“四合一”場所這些概念,上述所有情況都統稱為“三合一”場所。


正確理解按照“三合一”場所的定義,住宿與生產、倉儲、經營一種或一種以上使用功能違章混合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的建筑,即“住宿+生產、住宿+倉儲、住宿+經營、住宿+生產+倉儲、住宿+生產+經營、住宿+倉儲+經營、住宿+生產+倉儲+經營”這些情況都屬于“三合一”場所。“三合一”場所當中的“三”指的不是空間數量加起來共三種,而是指住宿與生產、倉儲、經營這三種當中的任意一種、任意兩種或三種同時存在(但前提是必須要有住宿,且其他三種至少有一種存在),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判定條件,那就是:住宿與其他使用功能之間未設置有效的防火分隔(如果住宿與其他使用功能之間設置了有效的防火分隔,即便其他三種空間都存在,也不能稱之為“三合一”場所)。
 
①家庭作坊式“三合一”場所
是指將住宿場所與小型生產加工、修理或可燃物品倉庫混合設置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住宅建筑。
②商業式“三合一”場所
是指將商業經營與員工住宿混用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民用建筑,包含在住宅建筑內進行商業經營活動或在商業經營用房內同時容留人員住宿兩種情況。
③餐飲娛樂式“三合一”場所
是指員工住宿場所設置在餐飲及文化娛樂場所內,且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的建筑。

大家路邊常見的:樓下吃飯樓上睡覺的小餐館、外面屋子加工衣服里面吃飯睡覺的小工廠、把私人住宅改建為倉庫和商鋪等,且沒有設置有效的防火分隔,這些都是典型的“三合一”場所。
 
 什么是“有效的防火分隔”
可能有人就要問了:那什么是“有效的防火分隔”呢?簡單理解就是在住宿區域和生產/倉儲/經營區域之間設置防火墻、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等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兩個區域之間不能有任何縫隙、孔洞,防火墻和防火樓板必須無開口,門必須是防火門,可以把住宿區和非住宿區的火和煙完全隔離開來),并且防火墻、防火樓板和防火門的耐火等級必須要能夠達到相關要求(因此建議分隔用的防火墻和防火樓板最好是使用磚混結構,切勿使用不耐火的材料進行分隔,否則花錢整改浪費人力物力財力最后達不到要求)。我們一起來看看國家強制性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中對于“防火分隔”的內容介紹(含條文解讀)。(上下滑動閱覽全文)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節選)
GB 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起草說明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是:
1 建筑防火的目標與功能、消防救援設施的基本規定;2 建筑總平面布局的一般要求及工業建筑與民用建筑防火間距和消防救援基本要求;3 建筑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的基本要求;4 建筑結構耐火的功能、性能要求;5 建筑構造與裝修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6 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的功能、性能要求;7 消防設施設置場所的功能、性能要求;8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9 電氣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10 建筑施工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11 建筑使用與維護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本規范中,規定建筑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的條款是:第1.0.5、2.1.1~2.1.3、2.2.1、2.2.14、2.2.15、3.1.1、4.1.1、4.3.1、5.1.1、6.1.1、6.4.1、6.5.1、7.1.1~7.1.3、8.1.1~8.1.3條。
1 總則  
1.0.4 城鎮耐火等級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區,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消防車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給水與市政消火栓系統。
         
2.1 目標與功能  
2.1.3 建筑防火應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的承重結構應保證其在受到火或高溫作用后,在設計耐火時間內仍能正常發揮承載功能;          
    2 建筑應設置滿足在建筑發生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或避難需要的設施;
    3 建筑內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應能在設定時間內阻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建筑內的其他防火分隔區域;
    4 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及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1.4 在賽事、博覽、避險、救災及災區生活過渡期間建設的臨時建筑或設施,其規劃、設計、施工和使用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災區過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區域應按照不同功能區域分別單獨劃分防火分隔區域。每個防火分隔區域的占地面積不應大于2500m²,且周圍應設置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2.2 消防救援設施  
2.2.8 除倉庫連廊、冷庫穿堂和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內的消防電梯均應設置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在首層應直通室外或經專用通道通向室外,該通道與相鄰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7.1.8條的規定;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電梯的貨梯前室無法設置防火門的開口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外,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墻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墻。
         
4 建筑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筑的平面布置應便于建筑發生火災時的人員疏散和避難,有利于減小火災危害、控制火勢和煙氣蔓延。同一建筑內的不同使用功能區域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4.1.2 工業與民用建筑、地鐵車站、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綜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災危險性等因素,根據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災及降低火災危害的原則劃分防火分區。防火分區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內橫向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且防火分隔應保證火災不會蔓延至相鄰防火分區;          
    2 建筑內豎向按自然樓層劃分防火分區時,除允許設置敞開樓梯間的建筑外,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樓層中在火災時未封閉的開口所連通區域的建筑面積之和計算;          
    3 高層建筑主體與裙房之間未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時,裙房的防火分區應按高層建筑主體的相應要求劃分;          
    4 除建筑內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積,射擊場的靶道面積,污水沉降池面積,開敞式的外走廊或陽臺面積等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外,其他建筑面積均應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4.1.3 下列場所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車庫和鍋爐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內自用廚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內的廚房;
    3 醫療建筑中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4.1.7條的規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外,其他消防設備或器材用房。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鐵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據工程要求確定其設置樓層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內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控制室應位于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消防控制室的環境條件不應干擾或影響消防控制室內火災報警與控制設備的正常運行;
    5 消防控制室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管線;
    6 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嚙齒動物等的措施。

4.2 工業建筑  
4.2.6 (規范正文)倉庫內的防火分區或庫房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庫房內的防火分區或庫房之間應采用無任何開口的防火墻分隔。
4.2.6(規范條文解釋) 本條規定了各類倉庫中防火分區之間防火分隔的基本要求,以提高防火分隔的可靠性,有效控制火災的蔓延。
在丙、丁、戊類倉庫內,不限制在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置滿足內部物流和人員通行等需要的開口,但要嚴格限制開口的大小和數量,且這些開口應盡量采用防火門分隔,以確保防火分區之間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3 民用建筑        
4.3.1 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經營、存放或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儲藏間等。民用建筑內除可設置為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應與工業建筑組合建造。          
4.3.2 住宅與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汽車庫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3 為住宅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間應按本規范第7.1.10條的規定分隔。          
    4 住宅與商業設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設施中每個獨立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
      2)每個獨立單元的層數不應大于2層,且2層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          
      3)每個獨立單元中建筑面積大于200㎡的任一樓層均應設置至少2個疏散出口。

4.3.11 燃氣調壓用房、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獨立建造,不應與居住建筑、人員密集的場所及其他高層民用建筑貼鄰;貼鄰其他民用建筑的,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門、窗應向室外開啟。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與所服務建筑貼鄰布置時,液化石油氣瓶組的總容積不應大于1m³,并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2 瓶組用房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3 瓶組用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4.3.14 交通車站、碼頭和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乘客公共區、交通換乘區和通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設置公共娛樂、演藝或經營性住宿等場所;
    2 乘客通行的區域內不應設置商業設施,用于防火隔離的區域內不應布置任何可燃物體;
    3 商業設施內不應使用明火。
         
4.3.17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且防火分隔措施應可靠、有效。

4.3 條文說明

4.3.1 本條規定民用建筑不允許與倉庫、生產場所組合建造,不允許設置經營、制作與儲存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場所,以減少火災危害。
本條規定不包括獨立設置并經營、存放或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建筑,不包括直接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務,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且內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附屬庫房。4.3.2 本條規定了住宅與商業設施等其他非住宅功能組合建造時的防火分隔與布置要求。住宅建筑的設防標準與其他民用建筑有一定差別,一般要求住宅建筑獨立建造。當住宅與商業設施、辦公或其他非住宅功能場所組合在同一座建筑內時,需在水平方向和豎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相互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設施獨立、互不連通。本條規定的“商業設施”包括各類經營性商業場所。住宅與不符合本條第4款規定的商業設施或其他非住宅功能合建時,除應符合本條規定外,不同功能部分的設防標準應分別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等標準的規定。4.3.11 本條規定了燃氣調壓用房和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布置的基本防火要求。燃氣調壓用房和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屬于散發可燃氣體的甲類火災危險性場所,應按照甲類生產或儲存場所的相關要求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不應設置在其他建筑內,并采取相應的防爆與泄壓措施和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按照國家現行相關技術標準落實相應的防火和防爆措施。4.3.14 本條規定了交通車站、碼頭和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的乘客公共區、交通換乘區或通道的布置與防火分隔要求。交通設施中的公共區是在建筑內向乘客開放并供乘客使用的區域,包括進站和出站集散廳、候車廳(室)、售票處(廳)、行李和包裹托取處(廳)、旅客服務設施(問訊、郵電、商業、衛生)等。4.3.17 本條針對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要求采取較防火分區更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以減小實際工程中地下商店規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非實體防火墻分隔帶來的巨大火災風險。本條規定的“總建筑面積”包括營業廳的建筑面積、配套商品儲存庫房的建筑面積及設備房等其他為商店正常運行配套服務場所的建筑面積,不包括相鄰布置的汽車庫或獨立分區的設備用房的建筑面積。分隔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商店的可靠、有效措施及其具體要求,可以按照國家現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確定。          
 
4.4 其他工程           
4.4.1 地鐵車站的公共區與設備區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車站內的商業設施和非地鐵功能設施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區內不應設置公共娛樂場所;
    2 在站廳的乘客疏散區、站臺層、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專用通道內,不應布置商業設施或非地鐵功能設施;
    3 站廳公共區內的商業設施不應經營或儲存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物品,不應儲存可燃性液體類物品。
4.4.2 地鐵車站的站廳、站臺、出入口通道、換乘通道、換乘廳與非地鐵功能設施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4 條文說明

4.4.1、4.4.2 這兩條規定了地鐵車站內配套商業設施、非地鐵功能設施布置的基本防火要求。本規范既考慮了公眾出行和生活的方便,也注意到地鐵車站公共區為人員聚集的場所和火災風險性高的情況,必須嚴格控制非地鐵車站功能設施的布置。有關配套商業設施、非地鐵功能設施布置的其他防火要求及車站公共區與設備區、非地鐵功能設施的連通方式和具體防火分隔要求,可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地鐵設計防火標準》GB 51298等標準的規定確定。地鐵車站內不同功能區域與非地鐵功能設施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從站臺層到站廳層穿越非地鐵功能場所的樓梯或扶梯及設置在站廳公共區非付費區內聯系非地鐵功能場所的通道、開口、樓梯或扶梯,與所聯系空間分別處于不同的防火分區和功能區,要采用防火墻或與防火墻防火性能等效的措施分隔,以保證不同功能區各自的消防安全。4.4.3 本條規定了地鐵工程中重要用房的布置與防火分隔要求。本條規定的地鐵工程中的場所均應為火災時需要繼續運行的房間。車站控制室、重要電氣設備用房以及火災時仍需運作的房間,對確保地鐵安全、正常運行和在故障或發生火災時順利展開消防救援行動至關重要,應分別單獨設置,以確保這些部位不會受到其他區域火災的影響,防止變電所和配電室等一些火災危險性較高的部位在發生火災時影響到車站公共區等區域的安全。4.4.4 本條規定了在車輛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建筑時的防火分隔要求,以既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又保障消防安全。車輛基地通常占地面積大,車輛基地的建筑主要為存放、檢修和維護地鐵車輛服務,火災危險性大部分較低。4.4.5 公路隧道和城市交通隧道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等輔助用房是保障隧道日常運行和消防救援的重要設施。當這些輔助用房和疏散通道設置在隧道內時,要采取相應的防火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以減小對隧道安全運行的影響,以及隧道內發生火災時對這些房間或區域的影響。
         
5.2 工業建筑  
5.2.1 下列工業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層廠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每個防火分隔間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層丙類倉庫;
    3 Ⅰ類飛機庫。
6.1 防火墻  
6.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具有相應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并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結構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墻與建筑外墻、屋頂相交處,防火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另一側的措施。

6.1.1 條文說明

6.1.1 本條規定了防火墻結構安全和構造及防火封堵的基本要求,以防止防火墻因其支承結構發生破壞而倒塌或失去阻止火勢蔓延的作用。
要保證防火墻在火災時發揮作用,應確保防火墻的結構安全,相應支承框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防火墻是否需要截斷屋頂承重結構和高出屋面或凸出外墻,要根據屋面和外墻材料的燃燒性能而定,且對不同用途、建筑高度以及不同耐火極限的屋面板的建筑有所區別。
防火墻上一般不應開口。除本規范明確不允許開口的防火墻外,其他防火墻上為滿足建筑功能要求,必須設置的開口應采取能阻止火勢和煙氣蔓延的措施,如設置甲級防火窗、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閥、防火分隔水幕等。

6.2 防火隔墻與幕墻  
6.2.1 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防火隔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隔墻另一側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戶墻、住宅單元之間的墻體、防火隔墻與建筑外墻、樓板、屋頂相交處,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另一側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采取防止火災沿外墻開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樓層內的措施。在建筑外墻上水平或豎向相鄰開口之間用于防止火災蔓延的墻體、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實體分隔結構,其耐火性能均不應低于該建筑外墻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套房開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或防火措施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相鄰開口蔓延的要求。
6.2.4 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防止火災通過幕墻空腔等構造豎向蔓延的措施。

6.2 條文說明

6.2.1 本條規定了防火隔墻構造的基本要求。防火隔墻主要用于同一防火分區內不同用途或火災危險性的房間之間的分隔,耐火極限一般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要求。防火隔墻要盡量采用不燃性材料且不宜在墻體上設置開口,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的防火隔墻應為不燃性實體結構,木結構建筑和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的防火隔墻允許采用難燃性墻體。6.2.2 本條規定了建筑內防火隔墻結構縫隙的防火封堵要求,以阻止火勢越過防火隔墻蔓延。住宅建筑中的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體是重要的防火隔墻,其他各類防火隔墻也是控制火災在不同火災危險性區域之間蔓延的主要設施,均需要確保其防火分隔的完整、有效。6.2.3 本條規定了建筑外立面的基本防火性能要求,以防止火勢通過外墻開口上下或橫向蔓延。建筑外窗等外墻上的開口是火災通過外立面蔓延的主要途徑,應采取措施防止火勢從室內通過窗口等外墻上的開口向上、向下或橫蔓延。主要的防火措施有:設置一定高度或寬度的窗間墻、防火挑檐或防火隔板,采用防火窗或防火門等,少數可以采用水幕等分隔和保護;對于木結構建筑與可燃性、難燃性外墻和屋面外保溫系統,還應采取設置防火隔離帶等針對性的防火措施。6.2.4 本條規定為建筑外幕墻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防止火勢經外幕墻內的空腔蔓延。具有空腔結構的建筑外幕墻會導致外幕墻上下貫通,在火災時不僅熱煙和火焰局限在空腔內,而且易產生煙囪效應,甚至外幕墻自身燃燒并熔融滴落,使火勢蔓延迅速擴大,撲救難度大。幕墻的防火分隔和封堵措施應根據不同幕墻構造和材料確定,可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 51410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防火封堵構造措施。
         
6.3 豎井、管線防火和防火封堵  
6.3.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電梯井內不應敷設或穿過可燃氣體或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及與電梯運行無關的電線或電纜等。電梯層門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2.00h。
6.3.2 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或通風道、垃圾井等豎井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1.00h 。
6.3.3 除通風管道井、送風管道井、排煙管道井、必須通風的燃氣管道豎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豎井可不在層間的樓板處分隔外,其他豎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性能。
6.3.4 電氣線路和各類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豎井井壁、建筑變形縫處和樓板處的孔隙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5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防煙與排煙系統的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樓板、建筑變形縫處,建筑內未按防火分區獨立設置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的水平管段處,均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區域的措施。

6.3 條文說明

6.3.1~6.3.3 這三條規定了建筑內各類豎井的基本防火要求,以保證建筑豎向防火分區的有效性,防止火勢通過豎井蔓延。建筑中的管道井、電纜井、電梯井等豎向井道是煙火豎向蔓延的通道,有的自身還存在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建造時要將不同類別的豎向井道獨立設置,并使豎井的井壁具備一定耐火極限。建筑內的每個電梯井均應各自獨立設置,不允許敷設、穿越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管道,并且電梯層門應具備足夠的耐火完整性能。為有效阻止火勢在豎井內的蔓延,防止產生煙囪效應而加劇火勢并導致快速蔓延至多個樓層,除不允許在層間隔斷的豎井外,需在豎井的每層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和防火封堵組件等分隔和封堵。防火封堵組件應能與相應構件或結構協同工作,具有與封堵部位構件或結構相當的耐受火焰、高溫煙氣和其他熱作用的性能。不同管線在豎井內的敷設和防火要求,還需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6.3.4 本條規定了電線電纜、電氣槽盒等及各類管道(如給水排水管道、輸送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的管道、除塵管道及其他工藝管線、各類通風和防排煙管道)在建筑內穿越防火分隔處的防火封堵要求。各類建筑內敷設的各類管線在穿越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分隔樓板處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處的孔洞和縫隙,均需要采用防火封堵組件封堵,以確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各類縫隙和孔洞封堵的技術措施及要求,可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 51410的規定確定。6.3.5 本條規定了各類通風和排煙管道在穿越建筑內不同防火分隔處的防火分隔與封堵要求,以防止煙氣和火勢經管道蔓延到不同防火分隔區域。建筑內防排煙系統的風管和排煙管道、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穿越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分隔樓板處以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處均需要設置防火閥等防火分隔措施,以確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不同通風管道在穿越墻體、樓板等防火分隔處的防火措施不同,具體措施及相關技術要求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等標準的規定確定。          
          
6.4 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和防火玻璃墻  
6.4.1 防火門、防火窗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在關閉后應具有煙密閉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館建筑的客房開向公共內走廊或封閉式外走廊的疏散門,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館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門,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
6.4.2 下列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 設置在防火墻上的門、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設置的門;
    2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3 電梯間、疏散樓梯間與汽車庫連通的門;
    4 室內開向避難走道前室的門、避難間的疏散門;
    5 多層乙類倉庫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丙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間的門。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門可采用普通門外,下列部位的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應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 甲、乙類廠房,多層丙類廠房,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
    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3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
    4 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
    6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疏散門;
    7 從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疏散門;
    8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6.4.4 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應為甲級防火門;
    2 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應為甲級防火門;
    3 對于層間無防火分隔的豎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4 對于其他建筑,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丙級防火門的要求,當豎井在樓層處無水平防火分隔時,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6.4.5 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級防火門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耐火性能不應低于甲級防火門的要求,且不應用于平時使用的公共場所的疏散出口處。
6.4.6 設置在防火墻和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應為甲級防火窗。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房間開向走道的窗;
    2 設置在避難間或避難層中避難區對應外墻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在火災時不需要依靠電源等外部動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關閉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區域的界限處采用多樘防火卷簾分隔時,應具有同步降落封閉開口的功能。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墻,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4 條文說明

6.4.1 防火門盡管具有防火密封條,但該密封條需要達到較高的溫度才會膨脹將門縫封堵,在溫度較低情況下不能有效阻止煙氣透過。普通門沒有嚴格的煙密閉性能要求,在火災條件下難以保證宿舍、公寓、老年人照料設施、旅館建筑中居室內人員的安全。本條規定了防火門、防火窗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居住建筑等具有住宿功能的房間門在正常情況下關閉后的防煙性能,以確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減少煙氣對人員的危害。建筑內門、窗在正常使用時的啟閉狀態可以根據使用需要確定。6.4.2、6.4.3 這兩條規定了建筑內應采用甲級或乙級防火門的通用要求,以確保相應防火分隔部位的分隔有效性,有效阻止火勢蔓延。除本條規定外,本規范其他條文對設置甲級防火門的部位還有具體規定。疏散樓梯間是火災時人員從建筑內疏散到室外的疏散安全區,消防電梯的前室對于保障消防救援行動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這些區域均需要具有較高的防火、防煙性能,樓梯間分隔墻體的耐火極限一般都要求不低于2.00h。因此,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均要求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倉庫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樓梯間的設置與其他建筑有所區別。一般倉庫中的庫房通過疏散走道將建筑樓梯層上疏散樓梯間連通,不在庫房內直接設置疏散樓梯間,以提高疏散樓梯的安全性能。6.4.4 本條規定了建筑中各類豎井在樓層上設置的檢查門的防火要求,以防止火災通過豎井蔓延。本條規定的豎井檢查門的耐火性能要求,基于豎井在每層樓板處均有水平防火分隔。對于在樓層位置沒有水平防火分隔的豎井,如燃氣管道井、通風管井等,檢查門的耐火性能應根據豎井及檢查門所在位置的火災危險性和建筑的高度等確定,且不應低于乙級。6.4.5 本條針對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特殊分隔需要,規定了特種門使用時的耐火性能要求。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或密閉門厚重、不靈活,不便于緊急情況下開啟,不應用作商場、展覽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疏散門。不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可以根據使用功能和分隔需要使用防護門、防護密閉門或密閉門,但這些門位于防火分隔處時,應具有與防火分隔部位耐火要求相當的耐火性能。6.4.6、6.4.7 這兩條規定了在建筑中需要采用甲級或乙級防火窗的部位。防火窗一般用于建筑間防火間距不足部位的建筑外窗、屋頂天窗以及建筑內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的觀察窗、工藝窗和需要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其他外墻開口。不同部位對防火窗的耐火性能要求不一樣。對于一些特殊位置的防火窗,耐火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6.4.8 本條規定了防火卷簾用于防火分隔時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以確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防火卷簾一般用于防火墻、防火隔墻上尺寸較大且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需保持敞開的開口。6.4.9 防火玻璃墻可用于替代防火隔墻。本條規定了防火玻璃墻作為一種防火分隔構件應具備的基本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內部和外部裝修  
6.5.1 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或器材及其標識、疏散指示標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橫通道,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或防火分隔、防煙分區及其分隔,不應影響消防設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6 建筑保溫  
6.6.8 除本規范第6.6.3條~第6.6.5條規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 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與封堵措施。
         
7 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  
7.1 一般規定  
7.1.8 室內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響人員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礙物。
    2 疏散樓梯間內不應設置或穿過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內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采用敞開樓梯間,并應采取防止燃氣泄漏的防護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設置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
    4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與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應使用卷簾。
    5 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風口,住宅建筑疏散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內的管道井檢查門外,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內的墻上不應設置其他門、窗等開口。
    6 自然通風條件不符合防煙要求的封閉樓梯間,應采取機械加壓防煙措施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7 防煙樓梯間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高層倉庫、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應小于6.0㎡;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高層倉庫、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應小于10.0㎡;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0㎡。
8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上的開口與建筑外墻上的其他相鄰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當距離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防止火勢通過相鄰開口蔓延的措施。
         
9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9.1 一般規定  
9.1.3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物質的風管,不應穿過防火墻,或爆炸危險性房間、人員聚集的房間、可燃物較多的房間的隔墻。
         
9.1.3(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在各類建筑中敷設用于排出含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等物質的風管穿越防火分隔處的防火要求,以保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的有效性,防止通過排風管道將爆炸危險性場所的火災或爆炸引至其他場所。
         
10 電氣  
10.2 非消防電氣線路與設備  
10.2.3 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氣線路敷設應避開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溫作業影響的部位,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
    2 室內明敷的電氣線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頂或難燃性、可燃性墻體內敷設的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護措施;
    3 室外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在進入建筑、工程或變電站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1 建筑施工  
11.0.4 擴建、改建建筑施工時,施工區域應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區域如繼續正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外部消防救援;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和作業后,應清理作業現場的可燃物,作業現場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4 不應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動火作業;
    5 不應在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爐,以及高溫直接取暖設備。

11.0.4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未全部停止正常使用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擴建期間的基本防火要求,以減少施工現場火災,防止施工現場火災蔓延至仍需正常使用的非施工區域。在既有建筑的改建和擴建現場,引發火災的危險因素較多,火災危險性較高,但相應的消防設施往往已經拆除、改變、關停或受到限制,難以在火災時發揮作用。因此,既有建筑在改建、擴建時,一般應停止整座建筑的正常使用;建筑中在施工期間還必須正常使用的區域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嚴格控制施工現場的火災危險性因素,結合建筑與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采取有效的防火管理等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施工區域在發生火災和建筑既有消防設施不能發揮作用的情況下,使人員疏散、火災撲救仍具有良好的條件。 “三合一”場所的安全隱患
“三合一”場所因其占地少、投資少、見效快等特點倍受生意人的追捧,具有規模小、廠房小、人員密度大、火災隱患大的特點,從消防角度看,“三合一”場所的危險性主要表現在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耐火等級低,布局雜亂擁擠,管理混亂,從業人員自防自救能力差,消防車通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往往達不到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多屬勞動密集型企業,一旦發生火災,往往因火勢蔓延迅速、人員難以疏散而造成群死群傷,真可謂是危機四伏!
01大多數是違法建筑很多“三合一”建筑未經建設規劃部門統一規劃、未經消防部門防火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部分建筑是住宅、出租屋改變用途而來,還有一些是違章搭建的臨時建筑。存在耐火等級低,疏散逃生條件差,疏散樓梯被封堵,安全出口單一,消防設施缺乏,消防水源缺乏,滅火器材配備不足,住宿、倉儲、生產等不同用途的房間之間沒有防火分隔,可燃、易燃物品多等火災隱患。
 
02產權不明責任不清很多“三合一”建筑存在多家使用、多家法人的現象,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表現為各使用單位各行其事,無專門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非常混亂。
 
03忽視自身消防安全“三合一”建筑的業主往往一味注重生產經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管理。企業內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未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不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一旦發生火災,員工不知如何應對,后果十分嚴重。
 
 “三合一”場所的防火措施
面對“三合一”場所,企業和場所的負責人、業主、經營者務必要高度重視,積極排查整改存在的隱患。
01嚴格使用性質不要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儲存、 經營等場所或建筑中設置住宿場所。
 

02做好防火分隔存在“三合一”現象的場所,應釆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小時的樓板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當墻上確需開門時,采用常閉式乙級防火門。
 

03保持通道暢通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場所內的疏散門應釆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應確保在火災時易于從內部打開。場所內要保持通道暢通,嚴禁占用、堵塞、鎖閉安全出口,嚴禁違規設置防盜網、廣告牌、鐵柵欄。
 

04廚房動火注意“三合一”場所除廚房外不應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氣和煙花爆竹、油漆、汽油等易燃可燃物品。存放液化石油氣罐的廚房應釆取防火分隔措施。廚房內應定期清理油煙管道,安裝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嚴禁違規“氣改油”,嚴禁使用醇基燃料。
 

05電線穿管保護場所內所有的電氣線路應滿足用電設備的負荷要求,不應私拉亂接臨時電氣線路,電氣線路應穿金屬管、阻燃塑料管等,并安裝漏電保護開關。
 

06不用可燃材料裝修建筑物的吊頂、墻面等裝修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室外廣告牌、遮陽棚等應釆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制作,且不應影響房間內釆光、排風、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
 

07配備消防設施在疏散走道、住宿部分、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房間、疏散樓梯的頂部應使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場所內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燈等消防設施設備,并保持完好有效。
 

08規范停放電動車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和充電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一律不得入樓入戶。
 


小貼士“三合一”場所必須另外設置室外疏散樓梯,且每層均應設置通向室外疏散梯的安全出口;當住宿人數不超過5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四層的場所,可采取設置逃生窗,配置逃生梯、逃生緩降器或架設通往相鄰建筑物的逃生通道等方式,作為第二逃生出口。
 

法律法規指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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