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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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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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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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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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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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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電梯的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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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采用防火玻璃墻(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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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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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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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電梯井和機房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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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防火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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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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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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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建筑中的汽車庫和鍋爐房;
2、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內自用廚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內的房;
3、醫療建筑中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
4、建筑中的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5、其他消防設備或器材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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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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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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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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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或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柴油發電機房等獨立建造的設備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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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50h 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防火隔墻上的門、窗應為甲級防火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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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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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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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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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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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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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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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油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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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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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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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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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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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50h 的樓板與其他區域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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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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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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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在丙類廠房內的輔助用房應,并應設置至少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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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的樓板與廠房內的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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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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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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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在廠房內的甲、乙、丙類中間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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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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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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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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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類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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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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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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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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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汽車庫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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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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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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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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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與商業設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商業設施中每個獨立單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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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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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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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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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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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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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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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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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房間之間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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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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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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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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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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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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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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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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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站控制室(含防災報警設備室)、車輛基地控制室(含防災報警設備室)、環控電控室、站臺門控制室;
2、變電站、配電室、通信及信號機房;
3、固定滅火裝置設備室、消防水泵房;
4、廢水泵房、通風機房、蓄電池室;
5、車站和車輛基地內火災時需繼續運行的其他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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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防火門(窗)、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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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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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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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鐵車輛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時,車輛基地建筑與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間的樓板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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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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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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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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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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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 3.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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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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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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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基地建筑中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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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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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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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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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的防火隔墻等與車行隧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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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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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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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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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樓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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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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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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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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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耐火等級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屋面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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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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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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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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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耐火等級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屋面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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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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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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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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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類物流建筑-物流作業區域與輔助辦公區域之間的防火隔墻和樓板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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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樓板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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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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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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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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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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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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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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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廠房和甲、乙、內類倉庫內
的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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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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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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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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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層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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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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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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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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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或通風道、垃圾井等豎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并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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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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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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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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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置在防火墻上的門、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設置的門;
2、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3、電梯間、疏散樓梯間與汽車庫連通的門;
4、室內開向避難走道前室的門、避難間的疏散門;
5、多層乙類倉庫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丙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間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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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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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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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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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門可采用普通門外:
1、甲、乙類廠房,多層丙類廠房,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
2、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3、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
4、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
5、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
6、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疏散門;
7、從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疏散門;
8、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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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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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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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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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相應部位的門,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門可采用普通門外,
1、甲、乙類廠房,多層丙類廠房,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
2、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3、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
4、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
5、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
6、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疏散門;
7、從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疏散門;
8、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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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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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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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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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埋深大于 10m 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
2、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
的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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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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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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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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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層間無防火分隔的豎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門的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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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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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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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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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其他建筑,門的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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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低于丙級防火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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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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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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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其他建筑,當豎井在樓層處無水平防火分隔時,門的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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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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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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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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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級防火門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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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低于甲級防火門的要求,且不應用于平時使用的公共場所的疏散出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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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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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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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在防火墻上的窗;
設置在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墻上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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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甲級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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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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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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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房間開向走道的窗;
2 設置在避難間或避難層中避難區對應外墻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上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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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低于乙級防火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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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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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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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墻,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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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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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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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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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
1、地下樓層的疏散樓梯間與地上樓層的疏散樓梯間,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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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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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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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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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設置在避難層內的可燃液體管道、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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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及其他公共區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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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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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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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管道井和設備間設備管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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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及其他公共區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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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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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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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管道井和設備間與避難區或疏散走道連通時,應設置防火隔間,防火隔間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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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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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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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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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間與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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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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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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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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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2、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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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低于 1.00h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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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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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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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疏散樓梯應為防煙樓梯間,開向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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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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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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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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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且每層僅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住宅單元的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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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 1.00h ,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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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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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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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線路的敷設, 室外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在進入建筑、工程或變電站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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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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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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