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火通規》下,防火玻璃墻的設計要求(強條原文為紅色部分):
一、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墻或防火卷簾替代防火隔墻。
2.2.8......消防電梯的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3.前室或合用前室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電梯的貨梯前室無法設置防火門的開口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外,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墻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墻。
這一條在《建規》基礎上進一步嚴格。設計上如需設置通透門廳,只能避開消防電梯廳,將普通電梯廳進行通透化處理了。此要求對于兼用消防電梯的住宅地下電梯門廳的通透性設計來說有一定限制。
除上述前室之外,疏散樓梯間的隔墻是否可以采用防火玻璃墻替代?《建筑防火通用規范》實施指南(310)頁說的是盡量避免,有特殊需求可以研究,一般情況就不考慮了。
二:防火玻璃隔墻的耐火性能不能低于被替代的部位,此條比防火窗的要求要嚴格。
6.4.9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墻,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建規》表5.1.2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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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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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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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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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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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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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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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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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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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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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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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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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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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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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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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桂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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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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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性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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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外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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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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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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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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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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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和前室的墻
電梯井的墻
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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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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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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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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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性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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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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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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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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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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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性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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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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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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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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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性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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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燃性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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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玻璃墻,是由防火玻璃、鑲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組成的系統。防火玻璃墻的耐火性能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對隔熱性或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條件、方法和判定標準確定。防火玻璃墻必須按整體系統達到相應耐火性能(需要出具防火性能檢測報告),而不僅僅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火玻璃就可。
防火玻璃按照是否同時具有隔熱性能又分為隔熱型防火玻璃(A類)和非隔熱型防火玻璃(C類)。防火玻璃按照結構又可分為復合防火玻璃和單片防火玻璃。見《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 15763.1。當防火玻璃墻代替防火隔墻時,一般應同時具備耐火完整性能和耐火隔熱性能;防火玻璃一般應采用A類防火玻璃。也可選用非隔熱型防火玻璃(C類)+防護冷卻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達到與A類防火玻璃等效耐火隔熱性能。具體要求如下:
1)代替防火墻的防火玻璃墻需按耐火極限3.00h的要求,且不能采用非隔熱型防火玻璃(C類)+防護冷卻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方式。
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疏散走道兩側的墻耐火極限為1.00h,當開窗面積超過一定比例后(各地自定多按50%控制,詳見本公眾號前文:新《防火通規》下防火窗設計要求),如按防火玻璃墻設計,整體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應同時具備耐火完整性能和耐火隔熱性能。
3)在公消〔2018〕57號《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文件中,250米以上超高層有更嚴格要求,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墻替代防火隔墻等。
第二條(6) 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疏散走道兩側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第三條 (6) 防火墻、防火隔墻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墻、防火卷簾替代。
4)在特定較安全情況下,防火玻璃墻的耐火隔熱性能可以放寬,僅滿足耐火完整性即可。在《建筑防火通用規范》實施指南(250頁)論述如下:
在建設階段或既有建筑的改造階段,當能確定防火玻璃墻任意一側發生火災均不會因隔墻所受高溫熱輻射作用而將火災蔓延至隔墻的另一側時,可以不嚴格要求防火玻璃墻的耐火隔熱性能,允許僅采用非隔熱型防火玻璃(C類),而不采用防護冷卻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設施進行保護。
三、在《建規》中,有三處對設計防火玻璃墻設計要求,雖已取消強條,非強條部分仍然有效,應一并掌握。
1)中庭的防火分隔處:應采用耐火極限1.00h防火玻璃墻。請注意:規范對中庭的防火分區要求比較特別,與其它區域分開的防火隔墻(實際應算防火墻)耐火極限按1.00h要求,如設防火卷簾耐火極限按3.00h要求,連通的門窗也必須按甲級(1.50h):
《建規》5.3.2條: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 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 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 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3.00h ,并應符合本規范第 6.5.3 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步行街兩側的店鋪外側設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建規》5.3.6.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 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實體墻。
3)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替代實體墻的防火玻璃墻:高層建筑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OOh,多層建筑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注:此處僅要求耐火完整性,可用C類防火玻璃墻。
《建規》6.2.5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 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 、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 。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 ,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注:在《防火通規》實施指南(217頁)有同樣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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