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與區別
公共聚集場所是滿足公眾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游,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
人員密集場所是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
重要公共建筑是發生火災可能產生嚴重的的后果和影響的建筑 二、具體場所與建筑
公共聚集場所
《消防法》第73條(三)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第2條
其中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人員密集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 第七十三條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公安部第73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五條已有規定,且目前消防部門都是按此規定來執行的。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下列場所:
(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
(三)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
(四)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
(五) 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
2.1.3 對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后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小學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信、調度和指揮建筑,廣播電視建筑,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附錄B 民用建筑物保護類別劃分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地市級及以上的黨政機關辦公樓。
2 設計使用人數或座位數超過1500人(座)的體育館、會堂、影劇院、娛樂場所、車站、證券交易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室內場所。
3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地市級及以上的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建筑物。
4 省級及以上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辦公樓,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建筑。
5 設計使用人數超過5000人的露天體育場、露天游泳場和其他露天公眾聚會娛樂場所。
6 使用人數超過500人的中小學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學校;使用人數超過200人的幼兒園、托兒所、殘障人員康復設施;150張床位及以上的養老院、醫院的門診樓和住院樓。這些設施有圍墻者,從圍墻中心線算起;無圍墻者,從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總建筑面積超過20000㎡的商店(商場)建筑,商業營業場所的建筑面積超過15000㎡的綜合樓。
8 地鐵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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