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筑分類
注:1.高層公共建筑的分類,應綜合考慮建筑高度、實際用途、性質、重要程度和火災危險性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但建筑高度是首要條件,即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才能確定為一類或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2.在劃分高層建筑的類別時,不考慮其地下、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只依據其地上部分的使用功能(除坡地建筑等外)。
3.除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設計要求應與高層建筑主體一致,如高層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時,裙房的耐火等級也不應低于一級,防火分區劃分、消防設施設置等也要與高層建筑主體一致等。
4.宿舍、公寓均屬于居住建筑,但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設計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
5.一類高層民用建筑中第2款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建筑”應理解為: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在樓地面標高大于24m(即自建筑的室外設計地面至樓地面上表面的高度大于24m)的樓層中,任意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1000m2。除此以外,滿足如下條件之一:
1)使用功能為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的建筑(均為單一使用功能)。
2)除為第1)款功能的建筑以及住宅、汽車庫與公共功能組合建造的建筑外,具有2種及以上其他公共功能的建筑。
6.重要公共建筑可參考《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2021附錄B的規定,其中,對于圖書館、書庫,雖然藏書量超過50萬冊屬于重要公共建筑,但劃分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筑時,其藏書量應超過100萬冊。即:對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層圖書館、書庫,其藏書量為50萬-100萬冊時,其建筑分類應確定為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7.上表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 450—2018中床位總數或老年人總數不少于20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防火設計要求應根據該建筑的主要用途確定其建筑分類。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其防火設計要求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確定,對于非住宅類老年人居住建筑,如老年人公寓等可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定確定。
二、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方法
注:1.建筑高度計算宜遵循的基本規則:先計算,再調整。即首先將建筑的室外設計地面標高作為起算點計算至建筑的屋面面層或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處,再根據情況對建筑頂部或底部的可不計入高度進行調整。
2.對設置在屋頂的輔助設備用房,當其總投影面積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時,可不計入建筑高度。對于其他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間,無論其水平投影的面積占屋面面積的比例是多大,均應計入建筑高度。
3.“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是指:未設置地下或半地下室的住宅建筑,其室內外高差不大于1.5m的部分以及設置地下或半地下室的住宅建筑,其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均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附:重要公共建筑,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市級及以上的黨政機關辦公樓。
2.設計使用人數或座位數超過1500人(座)的體育館、會堂、影劇院、娛樂場所、車站、證券交易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室內場所。
3.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地市級及以上的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建筑物。
4.省級及以上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辦公樓,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建筑。
5.設計使用人數超過5000人的露天體育場、露天游泳場和其他露天公眾聚會娛樂場所。
6.使用人數超過500人的中小學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學校;使用人數超過200人的幼兒園、托兒所、殘障人員康復設施;150張床位及以上的養老院、醫院的門診樓和住院樓。這些設施有圍墻者,從圍墻中心線算起;無圍墻者,從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總建筑面積超過20000m²的商店(商場)建筑,商業營業場所的建筑面積超過15000m²的綜合樓。
8.地鐵的車輛出入口和經常性的人員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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