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的情況
1. 甲、乙類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建規》3.3.2
2.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建規》5.3.5
3. 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規》5.4.10-1
4. 人防工程的地下商店,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且防火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人防規》3.1.6-3
5.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當停車數量超過100輛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為多個停車數量不大于100輛的區域,但當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成多個停車單元,且停車單元內的停車數量不大于3輛時,應分隔為停車數量不大于300輛的區域。《汽車庫規》5.1.3-1
二、防火墻耐火極限調整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建規》3.2.9
三、防火墻的不可替代部分替代: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建規》3.3.1不可替代: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建規》3.3.2
樓板的特殊考點需設置耐火極限為2.00h的樓板,主要有以下幾處: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建規》5.1.4
2.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建規》5.3.5
3.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規》5.4.10
4. 汽車庫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組合建造。汽車庫設置在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的地下部分時,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建筑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完全分隔。《汽車庫規》4.1.4-1
其他
1.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建規》3.2.1注,5.1.8
2.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建規》3.2.12
3.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建規》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