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不限,兩高低”
(1)“三不限”
“高墻”:1)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其防火間距不限;2)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同墻”: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兩高低”
“一低”: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一高”: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2.減少25%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規定減少25%。
3.相鄰建筑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筑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標準的規定。
注:對于通過裙房、連廊或天橋連接的建筑物,需將該相鄰建筑視為不同的建筑來確定防火間距。對于回字形、U形、L形建筑等,兩個不同防火分區的相對外墻之間也要有一定的間距,一般不小于6m,以防止火災蔓延到不同分區內。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5.民用建筑與10KV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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