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耐火等級和防火分隔
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地下車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風道;
2)地下車間、聯絡通道、區間風井及風道;
3)地下停車庫、列檢庫、停車列檢庫、運用庫、聯合檢修庫及其他檢修用房;
4)控制中心;
5)主變電所;
6)已然物品庫、油漆庫;
2.防火隔離
1)車站(車輛基地)控制室(含防災報警設備室)、變電所、配電室、通信及信號機房、固定滅火裝置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廢水泵房、通風機房、環控電控室、站臺門控制室、蓄電池室等火災時需運作的房間,應分別獨立設置,并采用耐火極限≥2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1.5h的樓板與其他部分分隔。
2)車站內的商鋪設置以及與地下商業等非地鐵功能的場所相鄰的車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站臺層、站廳付費區、站廳非付費區的乘客疏散區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內,嚴禁設置商鋪和非地鐵運營用房。
②在站廳非付費區的乘客疏散區外設置的商鋪,不得經營和儲存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商品,不得儲存可燃性液體類商品。
③每個站廳商鋪的總建筑面積≤100㎡,單處商鋪的建筑面積≤30㎡。商鋪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與其他部分分隔,商鋪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
二、防火分區
1.站臺和站廳公共區可劃分為同一個防火分區,站廳公共區的建筑面積≤5000㎡。
2.站廳設備管理區應與站廳、站臺公共區劃分為不同的防火分區,設備管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1500㎡。消防水泵房、污水和廢水泵房、廁所、盥洗、茶水、清掃等房間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3.地上車站站廳公共區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5000㎡。
4.地上車站站廳設備管理區應與站臺、站廳公共區劃分為不停的防火分區,設備管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2500㎡;
三、安全疏散
1. 一列進站列車所載乘客及站臺上的候車乘客能在4min內全部撤離站臺,并應能在6min內全部疏散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
2.每個站廳公共區應至少設置2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換乘車站共用一個站廳公共區時,站廳公共區的安全出口應按每條線不少于2個設置。
3.站廳公共區和站臺計算長度內任一點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樓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動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離≤50m。
4.站廳公共區與商業等非地鐵功能的場所的安全出口應各自獨立設置。兩者的連通口和上、下聯系樓梯或扶梯不得作為相互間的安全出口。
5.電梯、豎井爬梯、消防專用通道以及管理區的樓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設施。
6.地下換乘車站的換乘通道、換乘梯不得用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設施。
四、地鐵裝修要求

五、疏散指示和標志

六、地鐵防排煙系統
1.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
1)地下或封閉車站的站廳、站臺公共區;
2)連續長度大于一列列車長度的地下區間和全封閉車道;
3)同一個防火分區內總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地下車站設備管理區,地下單個建筑面積大于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4)車站設備管理區內長度大于20m的內走道,長度大于60m地下換乘通道、連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2.防火分區
1)站廳公共區和設備管理區應采用擋煙垂壁或建筑結構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2)站廳公共區內每個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2000㎡,設備管理區內每個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750㎡。
3)擋煙垂壁或劃分防煙分區的建筑結構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0.50h,凸出頂棚或封閉吊頂≥0.5m。擋煙垂壁的下緣至地面、樓梯或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離≥2.3m。
3.設置要求
1)采用自然排煙的車站,外墻上方或頂蓋上可開啟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所在場所地面面積的2%,且區域內任一點至最近自然排煙口的水平距離≤230m。
2)機械排煙系統中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至最近排煙口的水平距離≤30m,當室內凈高大于6m時,該距離可增加至37.5m;
3)排煙口底邊距檔煙垂壁下沿的垂直距離≥0.5m,水平距離安全出口≥0.3m;
4)地下車站的排煙風機在280℃時應能連續工作≥1.0h;
5)地下區間的排煙風機的運轉時間不應小于區間乘客疏散所需的最長時間,且在280℃時應能連續工作≥1.0h。
6)地上車站和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屬建筑的排煙風機在280℃時應能連續工作≥0.5h。
7)用于防煙與排煙的管道、風口與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管道、風口與閥門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②排煙管道不應穿越前室或樓梯間,必須穿越時,管道的耐火極限≥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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