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石化企業的規劃選址
4.1.2 石油化工企業應遠離人口密集區、飲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樞紐等區域,并宜位于鄰近城鎮或居民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1.3 在山區或丘陵地區,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4.1.4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沿江河岸布置時,宜位于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等重要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業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廠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生產區。
4.1.7 當區域排洪溝通過廠區時:
2. 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區域排洪溝的措施。
4.1.8 地區輸油(輸氣)管道不應穿越廠區。
4.1.12 石油化工園區內的公用管道應布置在石油化工企業的圍墻或用地邊界線外,且輸送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公用管道(中心)與石油化工企業內的生產區及重要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2石化企業的總平面布置
總平面布置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4.2.2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罐組、裝卸區或全廠性污水處理場等設施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3 全廠性辦公樓、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驗室、總變電所等重要設施應布置在相對高處。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應毗鄰布置在高于工藝裝置、全廠性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的階梯上。但受條件限制或有工藝要求時,可燃液體原料儲罐可毗鄰布置在高于工藝裝置的階梯上,但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流入工藝裝置、全廠性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的措施。
4.2.4 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
4.2.5 空分站應布置在空氣清潔地段,并宜位于散發乙炔及其他可燃氣體、粉塵等場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區。
4.2.6 全廠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產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6A 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個區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確保事故放空時輻射熱不影響相鄰火炬的檢修和運行。
4.2.7 汽車裝卸設施、液化烴灌裝站及各類物品倉庫等機動車輛頻繁進出的設施應布置在廠區邊緣或廠區外,并宜設圍墻獨立成區。
4.2.8 罐區泡沫站應布置在罐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區,與可燃液體罐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0m。
4.2.8A 事故水池和雨水監測池宜布置在廠區邊緣的較低處,可與污水處理場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距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m。
4.2.8B 區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設施應布置在裝置及單元外,距離明火地點、重要設施及工藝裝置內的變配電、機柜間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距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0m。
4.2.9 采用架空電力線路進出廠區的總變電所應布置在廠區邊緣。
4.2.10消防站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站的服務范圍應按行車路程計,行車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車到達火場的時間不宜超過5min。對丁、戊類的局部場所,消防站的服務范圍可加大到4km;
2. 應便于消防車迅速通往工藝裝置區和罐區;
3. 宜避開工廠主要人流道路;
4. 宜遠離噪聲場所;
5. 宜位于生產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4.2.11廠區的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產區不應種植含油脂較多的樹木,宜選擇含水分較多的樹種;
2. 工藝裝置或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罐組與周圍消防車道之間不宜種植綠籬或茂密的灌木叢;
3. 在可燃液體罐組防火堤內可種植生長高度不超過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 液化烴罐組防火堤內嚴禁綠化;
5. 廠區的綠化不應妨礙消防操作。
3石化企業的道路布置
4.3.1 工廠主要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2條或2條以上的工廠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應避免與同一條鐵路線平交;確需平交時,其中至少有兩條道路的間距不應小于所通過的最長列車的長度;若小于所通過的最長列車的長度,應另設消防車道。
4.3.3 廠內主干道宜避免與調車頻繁的廠內鐵路線平交。
4.3.4 裝置或聯合裝置、液化烴罐組、總容積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體罐組、總容積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可燃液體罐組應設環形消防車道。可燃液體的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區、裝卸區及化學危險品倉庫區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也可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凈空高度不應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2的裝置或聯合裝置及含有單罐容積大于50000m3的可燃液體罐組,其周邊消防車道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9m,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5m。4.3.4A 裝置區及儲罐區的消防道路,兩個路口間長度大于300m時,該消防道路中段應設置供火災施救時用的回車場地,回車場不宜小于18mx18m(含道路)。
4.3.5 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氣體的罐區內,任何儲罐的中心距至少2條消防車道的距離均不應大于120m;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任何儲罐中心與最近的消防車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車道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9m。
4石化企業生產區的防火設計
(1)鋼結構耐火保護
5.6.1 下列承重鋼結構,應采取耐火保護措施:
1 單個容積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類液體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且毒性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單個容積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類液體設備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4 加熱爐爐底鋼支架;
5 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鋼管架;跨越裝置區、罐區消防車道的鋼管架;
6 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高徑比等于或大于8 ,且總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質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和裙座。
5.6.2 本標準第5.6.1條所述的承重鋼結構的下列部位應覆蓋耐火層,覆蓋耐火層的鋼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h。
1 支承設備鋼構架:
1)單層構架的梁、柱;
2)多層構架的樓板為透空的鋼格板時,地面以上10m范圍的梁、柱;
3)多層構架的樓板為封閉式樓板時,地面至該層樓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圍的梁、柱;
4)上部設有空氣冷卻器的構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撐。
2 支承設備鋼支架;
3 鋼裙座外側未保溫部分及直徑大于1.2m的裙座內側;
4 鋼管架:
1) 底層支承管道的梁、柱;當底層低于4.5m時,地面以上4.5m內的支承管道的梁、柱;
2) 上部設有空氣冷卻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撐;
3) 下部設有液化烴或可燃液體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圍的梁、柱;
5 加熱爐從鋼柱柱腳板到爐底板下表面50mm范圍內的主要支承構件應覆蓋耐火層,與爐底板連續接觸的橫梁不覆蓋耐火層;
6 液化烴球罐支腿從地面到支腿與球體交叉處以下0.2m的部位。
(2)防火堤防火要求
6.1.1 可燃氣體、助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儲罐基礎、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極限不得小于3h。
6.1.2 液化烴、可燃液體儲罐的保溫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當保冷層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時,其氧指數不應小于30。
(3)平面布置要求
5.2.15 當同一建筑物內分隔為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中間隔墻應為防火墻。人員集中的房間應布置在火災危險性較小的建筑物一端。
5.2.16 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不得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裝置的控制室與其他建筑物合建時,應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
5.2.17 裝置的控制室、化驗室、辦公室等宜布置在裝置外,并宜全廠性或區域性統一設置。當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布置在裝置內時,應布置在裝置的一側,位于爆炸危險區范圍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氣體、液化烴和甲B、乙A類設備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5.2.18 布置在裝置內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室宜設在建筑物的底層;
2.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區的辦公室、化驗室室內地面及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的設備層地面應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應小于0.6m;
3.控制室、機柜間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
4.化驗室、辦公室等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側的外墻宜為無門窗洞口不燃燒材料實體墻。當確需設置門窗時,應采用防火門窗;
5.控制室或化驗室的室內不得安裝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在線分析儀器。
5.2.19 高壓和超高壓的壓力設備宜布置在裝置的一端或一側;有爆炸危險的超高壓反應設備宜布置在防爆構筑物內。房布置 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不得與設有甲、乙 A 類設備的 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4)安全疏散要求
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甲、乙、丙類房間的安全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面積小于等于100m2的房間可只設1個。
5.2.26 設備的構架或平臺的安全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設備的聯合平臺或設備的構架平臺應設置不少于2個通往地面的梯子,作為安全疏散通道。下列情況可設1個通往地面的梯子:
1)甲類氣體和甲、乙A類液體設備構架平臺的長度小于或等于8m;
2)乙類氣體和乙B、丙類液體設備構架平臺的長度小于或等于15m;
3)甲類氣體和甲、乙A類液體設備聯合平臺的長度小于或等于15m;
4)乙類氣體和乙B、丙類液體設備聯合平臺的長度小于或等于25m。
2 相鄰的構架、平臺宜用走橋連通,與相鄰平臺連通的走橋可作為一個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鄰安全疏散通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
5石化企業生產區的消防要求
8.2.2 石油化工企業消防車輛的車型應根據被保護對象選擇,以大型泡沫消防車為主,且應配備干粉或干粉-泡沫聯用車;大型石油化工企業尚宜配備高噴車和通訊指揮車。
8.2.3 消防站宜設置向消防車快速灌裝泡沫液的設施,并宜設置泡沫液運輸車,車上應配備向消防車輸送泡沫液的設施。
8.2.3A 消防站應配置不少于2門遙控移動消防炮,遙控移動消防炮的流量不應小于30L/s。
8.2.4 消防站應由車庫、通信室、辦公室、值勤宿舍、藥劑庫、器材庫、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區)、培訓學習室及訓練場、訓練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等組成。
8.2.5 消防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車庫室內溫度不宜低于12℃,并宜設機械排風設施。
8.2.6 車庫、值勤宿舍必須設置警鈴,并應在車庫前場地一側安裝車輛出動的警燈和警鈴。通信室、車庫、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處應設事故照明。
8.2.7 車庫大門應面向道路,距道路邊不應小于15m。車庫前場地應采用混凝土或瀝青地面,并應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8.3.1 當消防用水由工廠水源直接供給時,工廠給水管網的進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1條發生事故時,另1條應能滿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產、生活用水總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給時,工廠給水管網的進水管,應能滿足消防水池(罐)的補充水和100%的生產、生活用水總量的要求。
8.3.4 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統。當消防水池處于低液位不能保證消防水泵再次自灌啟動時,應設輔助引水系統。
8.3.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臺消防水泵宜有獨立的吸水管;2臺以上成組布置時,其吸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1條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能確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 成組布置的水泵,至少應有2條出水管與環狀消防水管道連接,兩連接點間應設閥門。當1條出水管檢修時,其余出水管應能輸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 泵的出水管道應設防止超壓的安全設施;
4. 直徑大于300mm的出水管道上閥門不應選用手動閥門,閥門的啟閉應有明顯標志。
8.3.6 消防水泵、穩壓泵應分別設置備用泵;備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臺泵的能力。
8.3.7 消防水泵應在接到報警后2min以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能依靠管網壓降信號自動啟動。
8.3.8 消防水泵的主泵應采用電動泵,備用泵應采用柴油機泵,且應按100% 備用能力設置,柴油機的油料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運轉6h的要求;柴油機的安裝、布置、通風、散熱等條件應滿足柴油機組的要求。
8.4.7 可燃液體儲罐消防冷卻用水的延續時間:直徑大于20m的固定頂罐和直徑大于20m浮盤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內浮頂罐應為6h;其他儲罐可為4h。
8.4.8 大中型石化企業的消防用水量,應在本標準規定的基礎上另外增加不小于10000m3的儲存量,當企業臨近天然水源或與相鄰企業具有互通的消防管網時,可減去相應的有效供水量。
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業的工藝裝置區、罐區等,應設獨立的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其壓力宜為0.7~1.2MPa。其他場所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時,其壓力應確保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給水系統不應與循環冷卻水系統合并,且不應用于其他用途。
8.5.2 消防給水管道應環狀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環狀管道的進水管不應少于2條;
2. 環狀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
3. 當某個環段發生事故時,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的其余環段應能滿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與生產、生活合用的消防給水管道應能滿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產、生活用水的總量的要求;
4. 生產、生活用水量應按70%最大小時用水量計算;消防用水量應按最大秒流量計算。
8.5.3 消防給水管道應保持充水狀態。地下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應埋設在冰凍線以下,管頂距冰凍線不應小于150mm。
8.5.7 罐區及工藝裝置區的消火栓應在其四周道路邊設置,消火栓的間距不宜超過60m。當裝置內設有消防道路時,應在道路邊設置消火栓。距被保護對象15m以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保護對象可使用的數量之內。
8.5.8 與生產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給水管道上的消火栓應設切斷閥。
8.6.1 甲、乙類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設備的高大構架和設備群應設置水炮保護。
8.6.2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應根據水炮的設計流量和有效射程確定其保護范圍。消防水炮距被保護對象不宜小于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為30~50L/s,水炮應具有直流和水霧兩種噴射方式。
8.6.5 工藝裝置內的甲、乙類設備的構架平臺高出其所處地面15m時,宜沿梯子敷設半固定式消防給水豎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各層需要設置帶閥門的管牙接口;
2 平臺面積小于或等于50m2時,管徑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時,管徑不宜小于100mm;
3 構架平臺長度大于25m時,宜在另一側梯子處增設消防給水豎管,且消防給水豎管的間距不宜大于50m;
4 若構架平臺采用不燃燒材料封閉樓板時,該層應設置帶消防軟管卷盤的消火栓箱。8.6.6 液化烴及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應設置水噴霧(水噴淋)系統或固定消防水炮進行霧狀冷卻保護,噴淋強度不宜低于9L/m2·min。
8.6.7 在寒冷地區設置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水炮、水噴淋或水噴霧等消防設施應采取防凍措施。
6建筑物內的消防要求
8.11.2 室內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高層廠房及高架倉庫應在各層設置室內消火栓,當單層廠房長度小于30m時可不設;
2. 甲、乙類廠房(倉庫)、高層廠房及高架倉庫的室內消火栓間距不應超過30m,其他建筑物的室內消火栓間距不應超過50m;
3. 多層甲、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應在樓梯間設置半固定式消防豎管,各層設置消防水帶接口;消防豎管的管徑不小于100mm,其接口應設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4. 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管網可引自同一消防給水系統,但應在報警閥前分開設置;
5. 消火栓配置的水槍應為直流-水霧兩用槍,當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壓力大于0.50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8.11.3 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的消防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內部裝修及空調系統設計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的有關規定;
2.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報警信號盤應設在24小時有人值班場所;
3. 當電纜溝進口處有可能形成可燃氣體積聚時,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
4. 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要求設置手提式和推車式氣體滅火器。
8.11.4 單層丙類倉庫的消防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下列單層倉庫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由廠區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供水:
1)占地面積超過6000m2的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的產品倉庫;
2)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的產品倉庫內,建筑面積超過3000m2的防火分區;
3)占地面積超過1000m2的合成纖維倉庫。
2 高架倉庫的貨架間運輸通道宜設置遙控式高架水炮;
3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每座倉庫占地面積超過12000m2時尚應設置工業電視監控系統;
4 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倉庫宜設置消防排水設施;
5 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要求設置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
8.11.9 當控制室和有人值守的機柜間兩個相鄰安全出口的間距大于40m或疏散走道最遠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20m時,疏散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7火災報警系統的要求
8.12.1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公用及輔助生產設施、全廠性重要設施和區域性重要設施的火災危險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電話報警。
8.12.2 火災電話報警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站應設置可受理不少于2處同時報警的火災受警錄音電話,且應設置無線通信設備;
2. 在生產調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總變配電所等重要場所應設置與消防站直通的專用電話。
8.12.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產區、公用工程及輔助生產設施、全廠性重要設施和區域性重要設施等火災危險性場所應設置區域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 2套及2套以上的區域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通過網絡集成為全廠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警報裝置。當生產區有擴音對講系統時,可兼作為警報裝置;當生產區無擴音對講系統時,應設置聲光警報器;
4. 區域性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該區域的控制室內;當該區域無控制室時,應設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場所,其全部信息應通過網絡傳輸到中央控制室;
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接收電視監視系統(CCTV)的報警信息,重要的火災報警點應同時設置電視監視系統;
6. 重要的火災危險場所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當使用擴音對講系統作為消防應急廣播時,應能切換至消防應急廣播狀態;
7. 全廠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設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產調度中心,宜配置可顯示全廠消防報警平面圖的終端。
8.12.4 甲、乙類裝置區周圍和罐組四周道路邊應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間距不宜大于100m。
8.12.5 單罐容積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頂罐的密封圈處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單罐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的浮頂罐的密封圈處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12.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220V AC主電源應優先選擇不間斷電源(UPS)供電。直流備用電源應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專用蓄電池,應保證在主電源事故時持續供電時間不少于8h。
8消防電源、配電及一般要求
9.1.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業消防水泵房用電負荷應為一級負荷。
9.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消防應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h。
9.1.3 重要消防低壓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最末一級配電裝置或配電箱處實現自動切換。
9.1.3A 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事故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穿越與其無關的工藝裝置、系統單元和儲罐組;
2 宜直埋或充砂電纜溝敷設;確需地上敷設時,應采用耐火電纜敷設在專用的電纜橋架內,且不應與可燃液體、氣體管道同架敷設。
9.1.4 裝置內的電纜溝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或含有可燃液體的污水進入溝內的措施。電纜溝通入變配電所、控制室的墻洞處,應填實、密封。
9.1.5 距散發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設備30m以內的電纜溝、電纜隧道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竄入和積聚的措施。
9.1.6 在可能散發比空氣重的甲類氣體裝置內的電纜應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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