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根據《消防救援局關于印發<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大型商業綜合體是指建筑面積不小于50000㎡的商業綜合體。
二、布置模式
大型商業綜合體根據使用功能的需要,分為室內步行街的布置方式和非室內步行街的布置方式。
三、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火災危險性
1.人員疏散難度大;2.內部縱深大,滅火救援困難;3.消防安全管理難度大。
四、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四周不得違章搭建建筑;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
2.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兩側沿道路方向各3m范圍內不得有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或停放機動車輛。
3.建筑面積大于50萬㎡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設置單位專職消防隊。
4.大型商業綜合體內不得使用和儲存液化石油氣、相對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氣體和閃點小于60℃的液體燃料。5.大型商業綜合體內地下商店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當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且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6.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固定:(1)餐飲場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樓層或同一樓層的集中區域;(2)餐飲場所采用天然氣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設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50㎡或座位數大于75座的餐飲場所不得使用燃氣。(3)不得在餐飲場所的用餐區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開放式食品加工區應當采用電加熱設施。(4)廚房區域應當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7.兒童活動場所包括兒童培訓機構和設有兒童活動功能的餐飲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內或建筑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8.倉儲場所不得采用金屬夾芯板,內部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五、防火分隔措施
1.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應采用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當采用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防火分區分隔處安全出口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當使用功能上確定需要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在其旁設置與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級防火門。
2.下列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煙機房,滅火劑儲甁室,變、配電室,通信機房,通風和空調機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過30kg/㎡火災荷載密度的房間等,墻上如設門,應設置常閉的甲級防火門。(2)柴油發電機房的儲油間,墻上應設置常閉的甲級防火門,并應設置高150mm的不燃燒、不滲漏的門檻,地面不得設置地漏。(3)同一防火分區內廚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電、用氣場所,墻上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人員頻繁出入的防火門應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常開式防火門。(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隔墻上如設門,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3.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與舞臺之間的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50h,電影院放映室(卷片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觀察窗和放映孔應設置阻火閘門。
4.大型商業綜合體中使用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
5.防火卷簾、防火門應可正常關閉,且下方及兩側各0.5m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六、安全疏散設施
(一)安全出口形式
1.疏散樓梯間:大型商業綜合體地下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時,應設置防煙樓梯間;當地下為兩層,且地下二層的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2.避難走道:避難走道是走道兩側為實體防火墻,并設置有效防煙等設施,僅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當大型商業綜合體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和位置受限時,可設置避難走道,起作用與防煙樓梯間是相同的。
(二)安全出口設置的數量要求
1.大型商業綜合體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大型商業綜合體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且將相鄰防火分區之間防火墻設置的防火門為安全出口時,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個數不得少于2個;
(2)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個數不得少于1個;
(3)在1個防火分區內,設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寬度之和,不宜小于本防火分區所需總疏散寬度的70%。2.商業營業廳、觀眾廳、禮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門口內外1.4m范圍內不得設置臺階。
(三)安全疏散距離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營業廳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行走距離不得超過45m,營業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得穿越倉儲、辦公等功能用房。
七、消防設施配置
1.大型商業綜合體廚房內應當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能夠聯動切斷燃氣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并能夠將報警信號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2.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內應當采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代替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3.大型商業綜合體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的前室應當設置防煙設施。
4.大型商業綜合體設置機械排煙設施。排煙風機的位置宜處于排煙區的同層或上層。排煙風機與排煙口聯動,當任何一個排煙口、排煙閥開啟或排風口轉為排煙口時,系統應轉為排煙工作狀態,排煙風機應自動轉換為排煙工況;當煙氣溫度大于280℃時,排煙風機應隨設置于風機入口處的防火閥的關閉而自動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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